【廣告不實與詐欺的區別】

廣告不實與詐欺的區別

   

《案例》 

小美在網路上購買化妝品東挑西選正煩惱不知道改買哪一罐才好時,突然看到有一罐精華液號稱「只要擦一週,讓你的肌膚回到18歲如少女般,保證0皺紋、水噹噹!」小美看了非常心動,價格也符合他的預算,於是二話不說的就下單。 

到貨後小美非常認真的早擦晚擦,擦了一個禮拜後,他發現皺紋沒有消失就算了,臉上還多了34痘痘,他覺得根本就是詐欺,和原本說的都不一樣嘛! 

請問這樣廣告不實的內容也會構成詐欺嗎? 

廣告不實和詐欺的區別又在哪裡呢? 

 

《案例分析》 

廣告不實與詐欺 

主觀要件不同賣家在做誇大不實的廣告時,他主觀有想要欺騙消費者而獲得不法所有的意圖嗎?實務判斷上會認為賣家這部分的意圖並不那麼明確 

交易相對人了解嗎公平交易法稱不實廣告為廣告有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的內容,即使交易相對人一看就知道這樣的廣告過於浮誇不可能實現但這並不會影響到這樣的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的廣告為不實廣告刑法上的詐欺罪是以「陷於錯誤」為要件,如果交易相對人一看就知道這是不實誇大的廣告,那就沒有陷於錯誤的可能,就不會有構成詐欺罪的疑慮了。 

《不作為詐欺》不作為詐欺以有作為義務為前提,這看起來很饒口,簡單來說在不實廣告的情形下,只要這樣的內容讓一定數量的消費者都陷於錯誤,那麼該廣告就是不實廣告,不論是對於廣告內容有沒有積極作為或是消極不作為,都不會有影響;如果詐欺罪要構成不作為詐欺,那麼這個行為人就必需要居於保證人地位,而有告知義務才會成立 

 

如何具體判斷呢 

廣告不實影響到消費者的權利,消費者除了可以依民法、消保法第22條及第51條追究業者相關的民事責任外,還可依公平交易法第21條對業者處以行政罰,那麼到底會不會構成刑法上的詐欺罪也不能一概而論實務的關鍵通常會以「是否行使詐術(廣告的內容是不是完全虛構)及「相對人或第三人是否受有財產上的損害(售價是不是顯不相當)來判斷。 

 

《結論》 

以案例這樣的情形來看,廠商宣稱「只要擦一週立即見效」的文案內容,很明顯就涉及了廣告誇大不實,再加上還宣稱這樣的產品擦了會有「除皺」的功效,這樣就會有涉及醫療效能的疑慮,違反的話是會被處新台幣6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鍰,廠商在發揮創意達到產品行銷的目的時,對於內容上的用字都應該要特別的注意,以免因小失大了 

 

 

 

美容師必備的法律工具書 https://beautylaw.pse.is/lawbook2

 

想定期收到更多的美容法律案例分析,可以加入我們的FB或是LINE喔!

   

 

可能感興趣的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