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不實與詐欺的區別】
【廣告不實與詐欺的區別】
《案例》
小美在網路上購買化妝品東挑西選正煩惱不知道改買哪一罐才好時,突然看到有一罐精華液號稱「只要擦一週,讓你的肌膚回到18歲如少女般,保證0皺紋、水噹噹!」小美看了非常心動,價格也符合他的預算,於是二話不說的就下單。
到貨後小美非常認真的早擦晚擦,擦了一個禮拜後,他發現皺紋沒有消失就算了,臉上還多了3、4顆痘痘,他覺得根本就是詐欺,和原本說的都不一樣嘛!
請問這樣廣告不實的內容也會構成詐欺嗎?
廣告不實和詐欺的區別又在哪裡呢?
《案例分析》
廣告不實與詐欺
《主觀要件不同》賣家在做誇大不實的廣告時,他主觀有想要欺騙消費者而獲得不法所有的意圖嗎?實務判斷上會認為賣家這部分的意圖並不那麼明確。
《交易相對人了解嗎》而公平交易法稱不實廣告為廣告有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的內容,即使交易相對人一看就知道這樣的廣告過於浮誇不可能實現,但這並不會影響到這樣的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的廣告為不實廣告;但刑法上的詐欺罪是以「陷於錯誤」為要件,如果交易相對人一看就知道這是不實誇大的廣告,那就沒有陷於錯誤的可能,就不會有構成詐欺罪的疑慮了。
《不作為詐欺》不作為詐欺以有作為義務為前提,這看起來很饒口,簡單來說在不實廣告的情形下,只要這樣的內容讓一定數量的消費者都陷於錯誤,那麼該廣告就是不實廣告,不論是對於廣告內容有沒有積極作為或是消極不作為,都不會有影響;但如果詐欺罪要構成不作為詐欺,那麼這個行為人就必需要居於保證人地位,而有告知義務才會成立。
如何具體判斷呢?
廣告不實影響到消費者的權利,消費者除了可以依民法、消保法第22條及第51條追究業者相關的民事責任外,還可依公平交易法第21條對業者處以行政罰,那麼到底會不會構成刑法上的詐欺罪也不能一概而論,實務上的關鍵通常會以「是否行使詐術(廣告的內容是不是完全虛構)」及「相對人或第三人是否受有財產上的損害(售價是不是顯不相當)」來判斷。
《結論》
以案例這樣的情形來看,廠商宣稱「只要擦一週立即見效」的文案內容,很明顯就涉及了廣告誇大不實,再加上還宣稱這樣的產品擦了會有「除皺」的功效,這樣就會有涉及醫療效能的疑慮,違反的話是會被處新台幣6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鍰,廠商在發揮創意達到產品行銷的目的時,對於內容上的用字都應該要特別的注意,以免因小失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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