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名要簽真實姓名嗎?】
【簽名要簽真實姓名嗎?】
《案例》
莉莉工作室平常幫客人做美容美體的時候,都會請顧客簽署注意事項等同意書,但其中一個顧客林美美不知道是什麼樣特別的考量,怎麼樣都不簽自己的真實姓名在上面,只願意簽「美美」,莉莉對於這樣的簽名抱持著很大的疑慮,不知道會不會因為這樣而導致整份契約都因此而無效?
請問簽名須要簽真實姓名嗎?簽綽號也可以嗎?
如果簽綽號的話契約還會有法律上的效益嗎?
《案例分析》
簽名須要簽真實姓名嗎?
直接說結論給大家知道,簽名可以用本名、別名、綽號,只要是親自簽的都可以!重點是至少要能找到人,如果找不到人,事後因為契約上有相關的爭議,就算簽名有效法院沒辦法傳喚的話也沒用。
簡單來說就是要有辦法證明簽綽號的這個人就是某某人,否則未來拿著這份契約上法院要處理糾紛時,法官不知道簽署契約的人是誰是要怎麼去審理呢?從法律上來說,無論是簽名、蓋章還是蓋手印,都是可以有效證明一個人身份的有效方式,如果當事人之間沒有特別約定,三者的效力都是一樣的。在紙上簽名、蓋章或者蓋手印,就表明自己認同這項契約的規定,並願意受到契約內容的拘束。
簽約要用簽名、蓋章或是蓋手印,各有優缺點:
- 簽名的優點在於最符合大家的日常習慣,可以很明白的瞭解到簽約相對人是誰,而且每個人的寫字方式各有差異,如果有爭議的話也可以透過筆跡來分辨簽名的人是誰;但缺點在於簽名是有可能被偽造的,就如上面說的,有人簽名會使用藝名或綽號,如果發生糾紛的話,就必須要證明該藝名或綽號就是某某某,因而增加了舉證責任。因此為了確保這些情況發生,如果方便的話也建議大家可以在讓監視器拍攝到的地方簽約,多一份保障。
- 蓋章的優點就是簡單且省力,尤其在文件數量多時可以大幅的提升效率;缺點就在於印章很容易被私刻和偽造,當事人和印章也不一定會一直在一起,有時會很難證明蓋的印章就是本人所蓋或是確實就是本人真實的意思表示。
- 蓋手印的優點在於指紋具有獨特唯一性,只要透過簡單的鑑定就可以知道只問是不是本人蓋的;但缺點在於指紋沒辦法一看就知道當事人是誰,每次都要透過鑑定才能證明身分,因此實務上很少單獨使用。
用自己的別名簽署借據,是不是就不用還錢了?
關於支票上之簽名,因法律上並未規定必須簽其全名。是故,僅簽其姓或名,即生簽名之效力。且所簽之姓名,不以本名為必要,簽其字或號,或雅號、渾號、筆名、藝名,均無不可。但除以蓋章代之者外,要必以文字書寫,且能辨別足以表示為某特定人之姓名者,始足當之(最高法院七十一年台上字第四四一六號判決參照)。
其實本票簽名的情形,也可以套用到簽署契約的狀況,只要能夠辨別名字是某特定人,不論是簽什麼樣的藝名或是綽號,都不會影響到該契約的效力的,但當然仍是建議大家還是以簽全名本名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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