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闆可以規定員工離職後不能從事同類型的工作嗎?】
【老闆可以規定員工離職後不能從事同類型的工作嗎?】
《案例》
小美新開了一家美甲美睫工作室,在應徵新人時都有事先告知,並表示因為店內都會先給予員工一定的技術訓練,這些技術都是店內獨有、外面學不來的,不希望有員工學完技術後就在附近新開一家店面,而發生到搶生意、挖角顧客的情形發生,所以小美會在契約裡明定員工離職後一年內不能在以任一營業地點為中心半徑一公里範圍內,開設同一營業項目的店家,否則就要賠償違約金。
請問小美這樣的規定是合法有效的嗎?
什麼是競業禁止?什麼情況下才可以有這樣的規範?
雇主需要給予補償嗎?
《案例分析》
什麼是競業禁止?
案例中,小美向員工規定一定時間內不能在一定的範圍內從事同類型工作的情形就是屬於競業禁止,會有這樣一個條款的發生不外乎就是雇主為了保護營業秘密以及正當營業利益,在合理的期間、區域、職業活動或其他範圍內,禁止員工在任職時或離職後從事相同或類似的工作。
也就是說,競業禁止所保護的是雇主的營業秘密,而不是單純的免於競爭的利益。雇主不可以只是因為不想要有人競爭而訂定競業禁止條款,而是必須有需要被保護的營業秘密才可以。至於技術本身是否屬於需要被保護的營業秘密,是有很大討論空間的。一般而言,必須達到這項技術不是一般美容業人士所可以輕易得知的才算是營業秘密。
此外,簽訂競業禁止條款的規定相對也會影響到員工的工作權,這點就是這類型條款有效性爭議的地方了,如果沒有對雇主限制員工工作權有一定規範的話,雇主容易濫用而影響員工工作權,反之遇到惡意的員工對雇主的保障也不夠週全,因此還是要考量到各種因素,雇主才可以去制訂這樣的規範。
什麼情況下才可以有競業禁止的規範?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9條之1的規定,雇主與勞工約定「離職後競業禁止」,應符合下列要件:(1)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2)勞工須擔任之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營業秘密。(3)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範圍及就業對象,不得逾合理範圍。(4)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且合理補償不包括勞工於工作期間所受領之給付。
只要雇主沒有符合上述規定中任何一項規定,和勞工所約定的條款都會是無效的。
從上面的規定來看,小美想要用契約來限制員工的工作權,恐怕會有疑慮。畢竟就像前面說的,這項技術必須達到不是一般美容業人士所可以輕易得知的才算是營業秘密,光是這一點可能就有問題了。遑論還有下面所提到的補償問題。
雇主需要給予補償嗎?
除此之外,新修訂的勞基法施行細則中也規定,若要對員工施以競業的禁止,雇主必須給予適當的補償。依勞動部的解釋,補償金額應該要足以維持競業禁止期間勞工生活所需,每月補償金額不低於離職時平均每月工資的五十%,並約定離職後是一次領或按月給付。舉例來說,員工月薪為3萬元,雇主規定離職後一年都不能從事這樣的工作,那麼如果這時候員工離職了,雇主就要補償他3萬元*50%*12個月=18萬的總費用。
《結論》
看完競業禁止的相關規範補償後,會發現要有競業禁止的限制要付出的成本很大,建議大家如果是為了要保護自身的營業秘密,可以朝一開始就簽訂保密協議去著手,避免員工在公司上班時或離開公司後擅自使用公司的營業秘密(例如顧客資料等),進而造成店家的競爭優勢受到損害。至於技術保護的問題,其實也無法透過競業禁止來處理,應回歸到學徒或技術生的角度去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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