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gulation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美容法律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中華民國美容法律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宗旨如下:本會為各美容業界人士、關心美容產業與法律發展人士等共同籌組之非營利社會團體,旨在由法律面探討美容產業相關議題,提供政府法制具體建議,並期透過研究美容法令規章,及傳遞美容法律知識,以提高美容從業人員法律觀念,預防消費糾紛,促進交易安全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提供會員免費美容法律諮詢。
二、促進全國或區域性美容產業界個人或團體之聯繫、聯誼、互訪、合作及資 訊交流,增進美容技術與知識、會員情感友誼,並規劃參訪活動、各類講座課程。
三、彙整最新美容相關法令,提升美容師正確法律概念。
四、發行協會刊物(季刊、法律知識、最新法令、案例解析、協會公告、課程)。
五、協助美容產業界協商共識,從產業界之角度反映業者所面臨之困難與問題,並提出具體之建議方案,促成立法或修法。
第 六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員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採「推薦入會制」(經由有效會員之推薦,才得以加入本會),並分為下列四種:
一、一般會員:
(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具有美容師資格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二)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機構或團體,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三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二、學生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之美容相關科系,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學生會員。
三、榮譽會員:對本會有所貢獻之個人或團體,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為榮譽會員。
四、贊助會員:贊助本會工作之團體或個人,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為贊助會員。
第 八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代表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榮譽會員、贊助會員、學生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 九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
第 十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十一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 十二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三 條 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1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四 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 十五 條 本會置理事9人、監事3人,由會員及團體會員代表於會員大會中就會員或團體會員代表中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 3人,候補監事1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
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定之;票數相同, 而有定其先後之必要者,以抽籤定之。
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六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七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3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選舉 1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代理之。常務理事因事不能代理時,應由理事互推1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1個月內補選之。
第 十八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十九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 1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綜理監事會會務。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1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 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二十 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 1年,連選得連任。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1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秘書長1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常務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
秘書長掌理下列事項:
一、 人事管理
二、 議事安排
三、 文書處理
四、 總務
五、 財務
秘書長一職,不因理事長改選而異動。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常務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 1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五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15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得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召集之,簽到及表決方式則配合電子化設備功能辦理。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事項,應以實體集會方式辦理。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1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1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 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議解散之。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監事會應至少每 6個月各舉行一次定期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理事會議及監事會議得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召集之,簽到及表決方式則配合電子化設備功能辦理。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事項,應以實體集會方式辦理。
第二十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2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 三十 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2,000元、團體會員新台幣6,000元、學生會員新台幣100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每年新台幣2,200元,團體會員每年新台幣6,600元,當年度之常年會費應於上一年度之12月31日前交納完畢。入會首年,如係2月(含)以後申請入會者,則以當年度剩餘月數(含申請當月)乘以新台幣184元計算個人會員之常年會費、以新台幣550元計算團體會員之常年會費。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三十二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 2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 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3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三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110年11月5日第2屆第2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經112年7月31日第2屆第3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