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儀器操作不當,美容師誤傷客人!】
【儀器操作不當,美容師誤傷客人!】
《案例》
最近橋頭地方法院做了一個刑事判決,剛好可以借此提醒各位美容師在操作美容儀器時都應該要特別小心注意。
高雄市美妍館的陳姓美容師幫林姓顧客的臀部及腿部按摩瘦身時,操作了一台美容儀器(別稱LPG儀),課程結束後林女感到腿部後方有刺痛感,一開始也有致電詢問店家會有這樣的感覺是不是正常的狀況,店家也回覆對方有可能是精油的關係,才會有這樣的感受,林女也就不以為意的繼續他的下一個行程。
沒想到到了晚上,傷口疼痛的感覺越來越加深,趕緊到了藥局買藥塗抹,藥劑師看到傷口以後也特別提醒他,因為傷口有點像中度割傷,建議如果持續疼痛還是要及早就醫,以免傷口更嚴重,隔天林女實在受不了,也到醫院進行處理,並對陳姓美容師提起業務過失傷害罪的告訴。
什麼是業務過失傷害?
刑法第284條第2項規定:「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00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000元以下罰金。」
簡單來說因為美容師平常就是以幫顧客進行美容保養維生,為從事美容保養業務之人,應該課予相較於一般人更高的注意義務,美容師如果在執行業務時(例如做臉、做身體…)而不注意造成他人的受傷,就會被認為說是在執行業務而比一般的過失傷害而會被判以更高的刑度。
本件判決認為林女受有左臀2道刮傷、右臀3道刮傷、右後大腿15道刮傷約9至15公分等傷害,是在陳姓美容師進行美容保養過程中所發生,如前述,陳姓美容師從事美容保養業務時,過失致人受傷就是犯了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
108年5月29日刑法已修正通過刪除「業務」過失傷害罪了喔!
因為本件案件是發生在民國108年5月29日以前的事情,因此適用法條還是以舊法為準,也就是說還是以刑法第284條第2項「業務」過失傷害做為裁判依據法條。
但在108年5月29日後,已經刪除了第284條第2項有關「業務」的相關規定了,這次的修法認為不管是否從事業務,注意義務應該都是一樣的,雖然已經不再有業務的區別方式,但傷害罪群的刑度整體也都提高,讓法官可以依照個案的情形、過失情節,有比較大自行判斷的空間來決定刑度。像修法過後過失傷害的刑度從6個月以下提高到1年以下。
像本案件如果發生在5月29日以後,法官就不會以業務過失傷害罪來論處,而是單純以過失傷害罪來論罪,之後再來做刑度的判斷。
是對方要求我加強機器力道的,這樣我也會有罪?
或許也有美容師會有疑問,很多時候都是顧客表示力道不夠大,要求須要加強力道,才會不小心造成受傷的結果,但是,這就是在於美容師專業的地方了,美容師應該要事前就先試過儀器,並了解儀器是否有瑕疵的地方,有辦法純熟的操作以後再幫客人按摩,這樣才不會有後續受傷的情形發生,雖然案例中林女確實有要求陳姓美容師加大力道,但造成多處刮傷的結果也是誰都不樂見,美容師更不能以此藉口來逃避刑責的規定。
《結論》
全案後來依業務過失傷害罪,判處陳姓美容師拘役50日,得易科罰金5萬元,可上訴。
美容師對於新來的儀器,建議都要再三的嘗試等到技術純熟過後再幫顧客操作比較安全,否則一不小心把人弄受傷了,不僅店家商譽會受到影響,自己更會背上過失傷害的前科,真的是不得不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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