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為了留住員工,可以要求員工簽立本票嗎?】
【公司為了留住員工,可以要求員工簽立本票嗎?】
《新聞內容》
最近有一則新聞表示,六名離職員工出面控訴一間由知名李姓美甲師所開的美甲保健公司,誘騙他們在一開始就要簽立三年的合約並且加立本票或借據,用以確保公司教了東西以後員工不會離職,公司還疑似以各種不同理由扣薪,還有人因此被扣到沒錢吃飯。對此李姓美甲師駁斥,反控是前員工另開公司被他們告,挾怨抹黑,不排除提告誹謗!而勞動局介入調查,針對違反勞基法部分開罰10萬,至於簽立本票疑雲,還在調查中。
看完新聞大家知道本票是什麼嗎?
僱主可以向員工收取保證金用來擔保工作嗎?
《新聞解析》
什麼是本票?
根據票據法第3條的規定:「稱本票者,謂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於指定之到期日,由自己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
簡單來說,本票就是發票人開立後並約定一定的期限,等到約定的期限到了以後,持票人就可以向發票人請求付款的其中一種票據種類。
而本票還有一個特別的性質,那就是本票有「票據行為的無因性」,即使一開始簽立本票的原因已經消滅了,但只要持票人還持有這張本票,那麼就可以繼續向發票人追討本票上的金額。舉例來說,今天A向B用本票購買了一箱面膜,但後來因為某些因素A不買也解除契約,雙方的買賣關係當然就消滅了,但是只要A沒有拿回這張本票,B仍然可以持原本的這張本票要求A來付款,不會因未原本賣賣契約關係消滅本票就歸於無效。
那很多人會有疑問那為什麼還有票據無因性的規定?主要還是為了保障交易安全,我們再來舉一個例子,假設廠商C繼續批發面膜給B,而從B手上透過背書取得A簽發給B的本票,但如果本票會因為A和B之間的契約解除,導致本票也跟著變成白紙,那對收到本票的人完全都沒有保障,因此票據無因性還是有存在的必要。
僱主可以向員工收取保證金用來擔保工作嗎?
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3款有提到,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扣留求職人或員工財物或收取保證金。所以新聞案例中美甲公司並不能以提供學習訓練為由,而要求員工簽本票作為至少要工作3年的保證金,若遇到這樣的情形,員工都可以向勞工(動)局申訴,經調查屬實依同法第67條,是可以裁罰老闆。
如本案,遇到工作的雇主要求簽本票或是繳納保證金,或有扣留證件作為保證的情形都是違法的,員工都可以勇於拒絕,並向當地勞工局舉發。
《結論》
要找工作或是應徵員工時,很多時候因為立場不同的關係想法也會不相同,有時換位思考一下可以更能體諒各方的難處,雖然工作上大家還是以和為貴,如果可以和平相處當然是最好,但是攸關自身的權益規定,不論是僱主或是勞工都應該要有基本的認識,才不會一不小心就侵害到別人的權利,或是被別人侵害權利還不自知、不懂如何去爭取,像是僱主並不能強迫員工工作,也不能像案例中的美甲公司一樣,要求新進員工都要綁定三年的工作合約並簽立本票,這都會違反相關規定。
再三的提醒大家,不論是簽合約或是簽本票,要簽名之前千萬要睜大眼睛好好看清楚、想清楚了解到底簽的是甚麼樣的文件,否則像今天討論的,本票只要簽下去,持票人就可以到法院聲請本票裁定,這樣的裁定法院只會透過書面審查就會判定持票人可以對發票人進行強制執行,若有相關爭議就要另外提起訴訟;如果一開始有看清楚的話,也就不會有後續這些麻煩的程序了。
新聞來源:https://news.ebc.net.tw/News/Article/167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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