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使用心得也會被罰錢?】
【分享使用心得也會被罰錢?】
《案例》
在美容圈有知名度的小美,有一天收到了藥物廠商的邀約,要請他業配一項可以減緩、治療經痛的一項藥物,只要求小美做一個簡單的分享,不需要很明顯讓大家感覺到這篇文章就是在賣藥,只要如實分享自己食用過的的經驗,並和大家說明這項藥物他吃了有多大的改變這樣即可,只要不要把他當做是廣告來寫的話,就不會有相關法律上的責任了。
但就在小美看到理科太太因為分享自己對子宮頸癌篩檢醫材影片而違反藥事法的新聞後,雖然不了解原因,還是果斷的拒絕的廠商的邀約。
為什麼分享使用心得也會被罰錢?
什麼樣才算藥物廣告呢?
如果違反這樣的規定會有甚麼樣的處罰呢?
《案例分析》
非藥商不得為藥物廣告
依藥事法第65條規定,非藥商不得為藥物廣告。簡單的一句話明示了一般人就是不能對藥物而為廣告,不僅如此同法第66條亦有規定即使藥商做廣告,也需要事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那麼什麼樣的模式才算是廣告呢?
實務上主管機關藉由跨媒體審查,試圖擴張藥物廣告之認定範圍,衛福部曾揭示:「鑒於近年廣告行銷策略多樣化,跨媒體之廣告模式日益繁多,為保障消費者權益,同一藥物以配套方式於不同媒體刊載廣告,其整體效果仍達藥事法第 24 條之定義者,仍應以藥物廣告管理。如:電視廣告雖未宣傳藥物品名及效能,惟提供諮詢電話或衛教手冊,並於諮詢電話或手冊中宣傳藥物品名及效能者,該則電視廣告仍應以藥物廣告管理。」又「……廣告行為之構成,係可使不特定多數人知悉其宣傳內容,進而達到招徠商業利益之效果。故網站中如有販售特定產品,則網站內所有網頁,及經由該網站連結之網站、網頁、網址等內容,均屬於廣告範疇……。」因此即使在平面媒體或網站上表達的文字沒有包含藥物之廣告,但如果有刊載超連結網址可以連結到內容有揭露相關醫療器材之效能及療效,該廣告仍可能因「整體效果仍達藥事法第 24 條之定義者」而有被視為藥物廣告之可能。
為什麼分享使用心得也會被罰錢?
以理科太太的例子來看,因為該「子宮頸癌自我篩檢開箱文」影片內容述及:「…你有25%的人在三年之內有可能變成零期子宮頸癌…慧智基因…醫師…太太開箱『一分鐘子宮頸癌自我採檢』工具…[#太太工商時間]…慧智子宮頸癌篩檢自採組…」等,影片內容涉及特定產品名稱及醫療效能,並可連結至慧智基因股份有限公司網站,使不特定多數人知悉宣傳內容,可達到招徠商業利益之效果,係為廣告行為之構成。
因此並非單純上網寫自身對於某項產品的使用心得就會有觸犯藥事法的可能,而是如果該行為背後的目的是為了要增加曝光率、增加產品的交易機會,進而有宣傳或暗示、影射醫療效能、用途等內容,才有可能會被認定違反藥事法而被處罰。
如果違反這樣的規定會有甚麼樣的處罰呢?
如果沒有藥商資格而做藥物廣告的話,依據藥事法第91條的規定,將有可能被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結論》
雖然單純分享心得的行為原則上並不會違反法律規定,但大家還是要特別記住,只有醫療機構和藥商才可以為藥品、醫療器材打醫療廣告!如果不想被衛生局約談,藥品、醫療器材、醫療美容的心得分享盡量還是不要寫也比較不會有額外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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