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契約可以約定試用期嗎?】
【勞動契約可以約定試用期嗎?】
《案例》
小美應徵美容工作室時,僱主就有事前和他約定前3個月為試用期,如果認為不適用的話將會隨時開除他,薪資也就按照勞基法的最低薪資來給付,當然,通過試用期後會另外加薪。就這樣小美也工作了4個月,和僱主提起了已經通過試用期間應該要加薪的事情,結果僱主說因為表現還不穩定,試用期延長到要5個月,因此現在一樣給當初說好的試用期薪資。
請問,勞動契約可以約定試用期嗎?
試用期內不用問原因就可以開除員工嗎?
僱主可以自己延長試用期嗎?
《案例分析》
勞動契約可以約定試用期嗎?
大家翻閱整部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可能會發現當中並沒有關於試用期的規定,那試用期會是合法的嗎?按照法院的多數實務見解來看,是承認可以約定試用期,依照法院的見解會認為「在正式締結勞動契約前先行約定試用期間,藉以評價新進勞工之職務適格性與能力,作為僱主是否願與之締結正式勞動契約之考量,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倘若勞工與雇主間有試用期間之合意,且依該勞工所欲擔任工作之性質,確有試用之必要,自應承認試用期間之約定為合法有效。」
因此勞動契約原則上是可以有試用期的,但要注意試用期薪資不能低於法定的最低月薪、勞健保、加班規定等等,仍然適用勞基法的相關規定,更重要的是要注意必須要勞雇雙方都同意且事前約定才可以適用,不是雇主可以片面認定有試用期喔。
試用期內不用問原因就可以開除員工嗎?
因為試用期間還是在正式締結契約的前階段,因此在這個期間內終止勞動契約不需要有法定終止事由,只要認為勞工不適任就可以開除他,也不會有資遣費的問題,是「隨時」都可以終止勞動契約。
僱主可以自己延長試用期嗎?
從上面的說明我們可以知道,試用期的條款要有雙方的合意,套用在這邊就可以知道如果要延長試用期的話,也就必須要與員工達成合意,僱主是不能單方面自己延長試用期的。
《結論》
建議大家請員工如果有試用期的規定,最好在一開始的契約當中標註完整一點,例如:「試用期間,應由其單位主管嚴予認真考核,注意其品德、操行、工作熱忱、服務態度及工作方法等,於試用期中或試用期滿,如認為有不適任,即不予僱用,公司得隨時終止契約,並無須具備勞基法所規定之法定終止事由,且亦無資遣費相關規定之適用。」等等相關的用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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