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聘用沒有中華民國國籍的外籍配偶嗎?】
【可以聘用沒有中華民國國籍的外籍人士嗎?】
《案例》
小美打算多請一位員工來美甲工作室上班,幾天後有一位越南籍的女生A來面試,小美覺得他的美甲技術雖然不到成熟,但是在談論的過程態度很好、很願意學,在心裡已經認定會錄取對方,但就在面試談論的最後階段時才發現他雖然已經嫁過來台灣5年,但並沒有取得中華民國國籍。
請問聘用外國人需要做什麼申請許可嗎?小美可以聘用A做為店內員工嗎?
如果小美以此為理由而不聘用A可以嗎?
《案例分析》
可以聘用沒有台灣戶籍的外籍配偶嗎?
根據就業服務法第48條的規定,雇主聘僱外國人工作,應檢具有關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由此可知聘僱外國人工作雇主還須檢具有關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才可以。
但根據同條項第2款的規定,「外國人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者」,可以例外不須申請許可。簡單來說,外籍配偶只要有居留證不須另外申請工作許可,就可以在台灣工作,並不需要申請工作許可。因此案例中的A只要有居留證,不需要另外申請工作許可,就可以在小美的美甲店工作了。
如果小美以此為理由而不聘用A可以嗎?
而如果應徵時僱主以「沒有身分證或工作證」為由而拒絕錄用,可依「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向地方政府勞動局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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