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請假,僱主一定要准假嗎?】
【員工請假,僱主一定要准假嗎?】
《案例》
聖誕節以及跨年這段檔期正值美甲美睫師最忙碌的時刻,於是僱主小美特地明定這段期間大家都不能休假,然而每次莉莉都會在周六時強行排修,偶爾在周五時也會臨時說要請事假和男友一起出去玩,僱主小美認為莉莉要處理的事情一點也不重要,每次請事假時雖然小美都不准假,但莉莉還是都不會出現上班,因為莉莉認為請事假是屬於員工的權利,況且請假也沒有領薪水,僱主沒有權力可以阻止他請事假。
但小美認為莉莉的請假不但會影響到工作室員工間心裡的不平衡、影響消費者的預約意願,還會因為人力減少而造成其他同事的困擾。
請問,僱主可以禁止員工假日排休嗎?
這樣的情形可以算莉莉曠職嗎?
如果請的是特休結果會不一樣嗎?
《案例分析》
僱主可以禁止員工假日排休嗎?
如果僱主要規範一天的休假人數不能超過多少人或假日禁休等等的規定,就必須要在勞動契約事前約定才可以,准不准假大概是很多老闆的難題,一般來說工作室採取的是排休制度,那麼勞工就有按照排班表出勤的義務,若勞工沒辦法在原排定應出勤日出勤,就應該辦理請假手續,沒有辦理請假手續就自行不到,即便有正當理由也會構成曠職。
如果勞工有辦理請假手續,那麼雇主有沒有不准假的權利呢?
根據勞工請假規則第7條明定,勞工有事須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除非勞工的請假欠缺「正當事由」,否則雇主沒有不准的權利。所謂「正當事由」,限於勞工必須親自處理的事情,才能請事假,因此出遊、旅行、吃飯、陪另一伴都不是請事假的理由,然而法院針對此並沒有明確表示僱主有沒有准假與否的權利,若對於請假有疑慮的話,實務上法院會去審查到底莉莉請事假是不是有必要親自處理,如果有親自處理的必要,雇主就沒有不准的權力,那麼莉莉就不是曠職,如果莉莉的請假是沒有親自處理的必要的話,那麼就是曠職了。
如果是特休假呢?
這和前面談論的事假又不太一樣,因為特休假是勞工的權利,原則上雇主不能不准,除非放假會「妨礙公司正常營運」才可以不准,但公司要說明妨礙營運的理由,不附理由不准就會違法。換句話說,放假會妨礙公司正常營運的情形,雇主不准後,勞工依然不到,就會構成曠職。如果不會有妨礙公司正常營運的情形,勞工也有依正常程序請假,但是雇主不准,那麼雇主之後以勞工不到來認定曠職,就會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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