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內員工犯錯,老闆要連帶負責嗎?】
【店內員工犯錯,老闆要連帶負責嗎?】
《案例》
美美經營一家美甲工作室,也請了幾位美甲師一起來服務客人,有一天有一位美甲師在為A服務的時候,去死皮時弄的太裡面操作不慎,一不注意的就將對方的手指弄受傷破皮,A在洗手時感到刺痛才發現10隻手指就有4隻被弄受傷了,A非常生氣要求店家退費並賠償醫藥費及相關的賠償費用。
請問,消費者遇到這樣的事情可以要求店家退費並賠償醫藥費嗎?
而店家認為用受傷的是店內員工,理應由員工負責才是,難道是店家的責任嗎?
《案例分析》
弄傷消費者有可能會有什麼樣的賠償責任呢?
案例中的美甲師就是不小心侵害到他人的權利而構成民法上的侵權行為,而除了民事的侵權責任以外,還有能會構成刑事上的過失傷害罪,因此美甲師在幫消費者處理時,都應該要特別注意,以下我們以民事上的侵權做說明。
民事上一般的侵權行為客觀上要有侵害行為(美甲師去死皮而弄受傷的行為)、侵害到他人權利(消費者受傷)、需具備因果關係(消費者的受傷與美甲師的技術有相當因果關係);主觀上,美容師的注意義務可以分為「結果預見義務」與「結果迴避義務」,結果預見義務在於預見發生的可能性,會發生這樣的結果本質上為機率的問題,因此發生的機率越高,應該要注意的程度也愈大;而結果迴避義務則是課與行為人實施一定作為或不作為來避免結果的發生,可以直接捨棄危險行為或是提高注意並做一定的安全措施。
以案例來說,客觀上美甲師的行為確實侵害到了消費者,消費者也有了一個傷害的結果發生,兩者之間也有相當因果關係,主觀上美甲師也有過失,因此該當民法上的侵權行為,必須要負一定的賠償責任,而費用要負擔到多少呢,實務上必須要由消費者負舉證責任,看損害有多少,美甲師就必須要填補損害的費用,當然被害人不能更有所得,以填平損害為原則去負擔才是正確的。
店內員工犯錯,老闆要連帶負責嗎?
而美甲師的過失行為,受到侵害的消費者卻是向店家要求求償,這樣是正確的嗎?依照民法第188條第1項的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也就是說因為美甲師是受僱人,他在執行職務(幫客戶做美甲)時違規,使A受到傷害,因此公司必須和美甲師連帶負賠償責任,那可能會有人覺得那要幫別人的行為而負責的公司不就很倒楣嗎,其實也不全然是這樣,根據同條第3項的規定,老闆可以提出證據證明自己的指示或監督沒有過失,如果有辦法證明,那麼老闆也不需要為員工闖下的禍來負責,即使要負責,之後也是可以再向員工求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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