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廠商收了錢卻不給付產品時,應該怎麼做?】
【廠商收了錢卻不給付產品時,應該怎麼做?】
《案例》
A店家平常就有向B廠商叫按摩精油的習慣,為了方便作業,A店家也直接將一定的費用儲值在B廠商那裡,這樣叫貨起來也比較方便容易,基於彼此信賴合作的關係也愉快的合作了兩年。沒想到就在這個月初,A店家打電話叫貨時,B廠商說因為原產地的問題,目前在台灣的精油不夠販售,可能需要再過幾個月才有辦法正常出貨。
因此A店家向B廠商提出解約並退還儲值金的要求,但B廠商始終不答應,這時候A店家可以怎麼做呢?
《案例分析》
受消費者保護法保護的對象範圍為何?
消費者保護法所指的「消費者」是指以消費為目的而為交易、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者。另依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函說明:「民眾購買商品,如其目的主要供執行業務或投入生產使用,並非單純供最終消費使用者,核與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有關消費者及消費關係之定義未合,尚無消費者保護法之適用。」因此如果消費者購買商品的目的主要是為了提供執行業務或投入生產使用,非單純供最終消費使用者,就不會有消保法第2條之適用。
案例中的A店家向B廠商叫的按摩精油產品是為了要提供服務給消費者才叫貨,A店家並非「最終消費者」,與消費者保護法當中消費者及消費關係的定義不相同,因此無法適用消保法的相關規定,之間的消費糾紛也就很難尋求消基會的協助了。
A店家應該怎麼做呢?
這樣的契約屬於預付型的繼續性供給契約,若遇到中途當事人之一方發生債務不履行情事時,得類推適用民法第227 條及第254 條至第256 條之規定,允許他方終止將來之契約關係。換言之,遇到這樣的情況就可以寄發存證信函限期要求B廠商給付產品,如果廠商仍然沒有在期限內交付商品,那就得依上述條文的規定終止契約,請求返還尚未使用的儲值金。
廠商收了錢惡意不出貨
若是單純的不出貨(不管是故意不出貨或因為上游原產地因素致無法出貨)就只是民事問題,如上述方式處理。但如果簽約的一開始廠商就沒打算履約(設局拐騙),廠商就會有詐欺的嫌疑,這時候就建議報警請警方介入偵辦,避免其他人被同家廠商依相同的手法說服購買產品而受騙上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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