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該要如何預防員工私下攬客呢?】
【應該要如何預防員工私下攬客呢?】
《案例》
小美的員工A在離職前幾週,就不斷在小美的店內和顧客表示他之後會另外開設美容工作室,如果大家到他新的美容工作室的話,可以再額外送一堂美容美體的按摩課程,店內的顧客被她銷售到覺得很不耐煩,於是向小美反應。
小美找A談了以後A還一臉不以為意認為也不能拿他怎麼樣的樣子,小美簡直氣炸了不知道有沒有什麼法條規定可以制裁他呢?或是之後又有沒有什麼樣的方法可以預防類似的情形再度發生?
《案例分析》
忠實義務
勞工本應遵守勞動契約之約定,受到雇主的監督,忠實履行勞動契約義務。即使一開始在勞動契約當中沒有特別規定,但在簽訂勞動契約的當下,忠誠履行職務及為公司利益保密就是其中的附隨義務。
保密義務
勞工在勞動契約存續中,不論以何種方式得知雇主營業上或製造上的秘密等等,都對期負有保密義務,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間接不當對外洩露;相較於競業禁止約定要求員工於一定條件下不得從事特定之工作,保密條款或保密協議,則是指當事人間約定,就特定之秘密資訊內容應保密,不得對外洩漏之約定。然而,如何簽定妥適之保密契約,以確實保護公司所有機密,或避免公司負擔過重的保密義務,仍須謹慎考量。
如何預防
向案例這樣的情形,如果一開始的工作規則沒有提到說如果違反忠誠義務會有怎麼樣的處罰,也就沒有一個依據可以懲罰員工,能不能請求賠償,店家就要自行舉證損害有多少了,這樣的事由依照勞基法的規定最多是可被認定為情節重大,不用支付資遣費的解雇(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
上述有提及除非一開始就有在員工守則上明確訂定,否則店家就要自行舉證,但大家也瞭解要舉證出損害在哪裡是有一定的難度,這邊就點出了契約的重要性了,建議大家可以在契約上規定說「於執行工作時不能和客戶私加通訊軟體、電話或其他店家想要禁止的規定,若違反的話,將賠償多少費用的懲罰性違約金。」但就是要事前規定清楚,並請員工們都明瞭這樣的規定!
職員入職時通常簽有勞動契約,其中約定的保密條款、約定員工不得侵害、洩漏營業秘密,否則應賠償公司損失並可以解雇員工,某些企業甚至在守則當中要求員工在離職後幾年內「競業禁止」,禁止員工投效同類型的美容工作室。然而這部分需要特別注意,許多競業禁止條款常會被法院判定為不符合比例原則而失效,契約應該如何訂定,如何在不違反契約自由原則、比例原則下有效保護自己的營業秘密,這是雇主都需要了解的地方;對於員工而言,則是都要要讀清楚合約當中的內容再簽名,才可以保障自身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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