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票日上班會有額外的加班費嗎?】
【投票日上班會有額外的加班費嗎?】
2020 年 1 月 11 日為我們總統、副總統及立委選舉投票日,而勞動部也再度重申投票日是勞基法明定的「放假日」,為了保障具投票權的勞工可以行使參政權,當天原屬工作日的勞工應依法讓勞工放假一日,且工資照給,如果必須上班,勞動部也列舉了當天的薪資計算方式:
投票日原屬勞工的工作日
如果投票日當天本來就是勞工的工作日,那麼僱主就應該加倍發給出勤時段的工資,舉例來說:一位在美容工作室處理行政工作的員工,月薪為新台幣(以下同)3萬元,換算成日薪為1,000元、時薪為125元,當天和雇主約定出勤時間為8小時,如果當天該名員工外出投票2小時,返回工作崗位6小時的時間,那麼僱主就應該另外加給6小時的工資,也就是多給750元(125元x 6小時)的工資。
投票日原屬勞工的休息日
另外一種情形是如果投票日當天本應是勞工的休息日,但臨時有事必須請該名員工來上班的話,那麼就視工作時數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有關休息日出勤金給的規定來計算,舉例來說:同樣以上面的例子來看,外出投票2小時、返回工作6小時,那麼加班的6小時工資計算方式就是前2小時給1又1/3倍,後4小時給1又2/3倍的工資,總共要多給1,167元(125元x 2小時x 4/3倍 + 125元x 4小時x 5/3倍)的工資。
投票日有關加給工資部分,還有哪些是雇主應該要注意的呢
雖然勞動部明定投票日為放假日,但如果具有投票資格且投票日當天原本就是休息日或例假日,那麼勞工當天本來就可以行使投票權,因此是不另外給假的,但還要注意的是由於投票權僅得於投票當日行使,性質與一般國定假日不同,因此投票日不得再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實施。
如果雇主依法未給假或給薪的話,會有什麼處罰呢?
僱主如果未依法給假或給薪者,可以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最高100萬元之罰鍰,並應補給工資。如果勞工權益有受損害的話,也可以就近向工作所在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即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之勞工或社會局、處)申訴,維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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