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名詞小學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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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先前的法律文章,有時會直接出現全部都是中文字卻有看沒有懂的法條,現在我們就來幫大家回答常見的問題吧!
醫師法第28條前段規定:「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執行醫療業務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現在就跟大家來解釋一下法律名詞
什麼是《併科罰金》? 什麼又是《易科罰金》呢?
易科罰金的「易」是指「取代」的意思。因此「易科罰金」是指取代原本的刑罰,換成科處罰金。
併科罰金的「併」是指「 加上」的意思。因此「併科罰金」是指除了原本的刑罰,再加上科處罰金。
「醫師法28條」是我們文章中很常出現的法條之一,不知道大家有沒有發現法條後方罰金的部分是寫「得併科」新台幣…罰金,看了以上的定義就可以知道,如果觸犯了「醫師法28條」,除了要處以有期徒刑以外,法官更可以一併科處罰金。
那如果其他法條是寫「易科」的話,法官就可以只罰行為人罰金的部分,而不用到監獄服刑,這部分法官就有裁量權決定。
常聽到的「罰金」和「罰鍰」是有差別的嗎?我們依以下四點來做區分
罰金:
1.為我國刑法所規定的「財產刑」,用來處罰一些與財產有關或者情節比較輕微的違反國家刑罰法律的犯罪行為。
2.如果法院判處罰金,除了金錢上的損失外,還會「有刑事前科」的紀錄哦。
3. 罰金是由「法官」來宣判。
4. 若須救濟則是依刑事訴訟法上之上訴規定。
罰鍰:
1.雖然也是政府用來處罰人民的一種方式,但在性質上屬於「行政罰」,行政罰是政府為維持行政上的秩序,達成國家行政的目的,對於違反行政義務的人民所科的制裁。
2. 罰鍰是屬於行政罰,受罰者只會感受到金錢損失的痛苦,不會有刑事前科紀錄。
3. 罰鍰由「行政機關」科處。
4. 若須救濟則是依行政救濟程序,即訴願、行政訴訟救濟。
看完以上說明大家對於「併科罰金跟易科罰金」、「罰金與罰鍰」的差別應該都更清楚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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