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購二手物適用7天內無條件退貨的規定嗎?】   

【網購二手物適用7天內無條件退貨的規定嗎?】 

 

《案例》 

娜娜滑手機時剛好看到有人在網上販售二手的美容燈,價格比市面上的還要低,文章賣家也表示說二手燈九成新但因為個人需求的關係想轉讓給需要的人,因此娜娜就馬上私訊賣家,也馬上給付了貨款。 

三天後娜娜收到了包裹拆封後,發現雖然二手燈在功能使用上沒有問題,但是外觀明有許多汙漬,和賣家當初說的近乎全新有很大的落差,因為娜娜是為了新開的美容店家才購入,並不希望消費者看到新店使用的器材卻不是全新的,要求賣家要退款給他 

請問這個情況可以適用網購7天內無條件退貨的規定嗎? 

遇到這種情況應該怎麼辦呢?只能自認倒楣嗎? 

如果不是二手物而是代購商品有瑕疵呢? 

 

《案例分析》 

樣的情況可以適用網購7天內無條件退貨的規定嗎? 

根據行政院民國96103日的函釋,按消保法主要係規範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之法律關係,而所謂「企業經營者」,係指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者,亦即「凡以提供商品或服務為營業之人,不論其為公司、團體或個人,亦不論其營業於行政上是否曾經合法登記或許可經營,只要是營業之人,均為企業經營者」。進而,網路拍賣或真品輸入業者若符合「企業經營者」之定義,即有消保法之適用。 

簡單來說,消保法規範的對象是企業經營者而不是個人賣家要以消保法的規定來拘束賣家必須要證明對方並不是偶爾的在網路上從事商業行為而且也不是販賣使用過的二手物品但要證明其實也有難度,畢竟在網路上的個人賣家有很大一部分都是拿出自己不需要的東西販售,並非法律條文中定義的企業經營者。 

案例的這種情形賣家並非企業經營者,就沒有消保法當中7天內可以無條件退貨規定的適用了 

 

遇到這種情況應該怎麼辦呢? 

雖然沒辦法受到消保法的保護,但還是可以尋求民法的規定,依照民法第359條的規定,如果商品有「重要瑕疵」,買受人仍然可以解除契約(例如不堪使用)或是請求減少價金(例如功能上或價值上貶損),而案例的這種情形為外觀有許多汙漬,但功能使用上並無瑕疵,所以只能再檢視有沒有交易價格的貶損?問題出在娜娜覺得沒有達到九成新、賣家認為有九成新,假設客觀上真的能夠認定價格有落差,確實根據對價性原則,是可以請求減少價金,但是雙方各自認為的「九成新」涉及主觀的標準,無法證明客觀上真的有價格落差,基本上娜娜就不能因這樣而要求賣家退費給他了。 

 

如果不是二手物而是代購商品有瑕疵呢? 

如果是代購商品的話就和一般民眾販售二手商品不相同了,只要是以經銷商品或是提供服務為營業,那麼不論是否有營利,都會被認定是消保法上的企業經營者,即使網購業者是幫消費者「代購」商品,也是一種以勞務給付方式提供代購這項服務的營業模式,就應該適用消保法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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