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室的僱主徵才時,不能限制員工性別?】
【美容室的僱主徵才時,不能限制員工性別?】
《案例》
今天再來和大家分享一件關於性別工作平等法的行政判決。
有一家美容美髮材料供應行在報紙分類廣告頁面刊登徵才廣告,登載的內容是「美容美髮材料行徵門市小姐」的文字,其中有關應徵員工門市小姐限定女性,被民眾檢舉有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招募(性別)歧視規定的可能,於是被行政機關以違反性別 工作平等法為由,裁處原告罰鍰30萬元,並公布原告名稱及姓名,並限期改善。
看完這樣的案例以後我們可以延伸一下,如果真的是幫女性做身體的美容師,那僱主可以在廣告就限制是限定女性,這樣也會違反法規而被罰錢嗎?
不知道有這樣的規定就可以減輕處罰嗎?
《案例分析》
什麼是性別工作平等法?
性別工作平等法的訂定是為了保障性別工作權的平等,貫徹憲法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實質平等之精神,雇主對求職者或受僱者之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及陞遷等,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
美容室的僱主徵才時,完全不能限制性別?
雖然有性別工作平等法的規定,明確表示僱主不能因為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但性別工作平等法第7條但書的規定可以了解到,如果工作性質只適合特定性別的話,就不會受此拘束。
但是工作性質是不是真的只能適合特定性別也不是僱主一個人說了算,這類型的判定,實務上是認為「因為雇主之於勞工或求職者常居於較為優勢之地位,故參考歐美先進國家處理性別歧視事件之作法,課予具有優勢地位且掌握人事資訊之雇主較重之舉證責任。雇主究否因性別因素而對求職者在招募等之處置上為直接或間接不利之差別對待,求職者往往舉證不易,故法律明定或求職者僅需善盡釋明之責,舉證責任即轉換至雇主。」簡單來說,一般受僱者或求職者只要提供大致的證據讓處分機關得到大致的心證就可以,其他的雇主就應該要對該項差別待遇並非出於性別因素,負舉證責任。
舉例來說,很多美容室是單純是為女性做全身按摩的spa服務,那麼針對這樣的工作內容,要求按摩師為女性就是合理的,並不會因為這樣就受處罰。
不清楚有這樣的法規就可以減輕處罰?
今天討論的這個案例中,美容美髮材料供應行亦有稱他不知道有這樣的規定,如果知道了就不會寫這樣的文字,聰明的大家可以想想,法官有採信他的說法嗎?答案是沒有,連因此而費用酌減都沒有,原因在於法官認為「性別平等已為我國多年來大為提倡宣導之事項,而基於人跟人之尊重,對其他人不得為不平等之差別對待,應為人性尊嚴保障之普世價值,而原告為一智識成熟之成年人,縱然無法明確知曉法律之規定內容,但對性別平等之追求,應有相當之瞭解。」
這也是我們再三跟大家強調的一點,真的不會因為不知道有法律的規定就沒有罪,會不會這樣減輕處罰也是不一定的,與其這樣,平常多多吸收一些法律知識來保護自己才會是一個正確的決定。
《結論》
現在大家對於發出去的文字真的都要再三斟酌,行政機關或許不會主動的去做處罰,但也有很多民眾看到了就會主動去檢舉,就像最近在美容業界被大家廣泛討論的美容廣告檢舉一樣,一旦檢舉成功會有獎金,廣告內容一定會被放大鏡檢視,如果一不小心被檢舉而罰款,難道只能和相關行政機關說我不知道這樣是違法的嗎?因此提醒美容業者在法條上路後,對於廣告內容都要仔細小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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