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業適用「責任制」嗎?】

【美容業適用「責任制」嗎?】

《案例》

莉莉美容店平時的上班時間為11點到20點(中間有一小時休息時間),有一天,剩半小時就要下班的A突然接到客人指定要他做一小時的臉部按摩課程,A心裡想說他已經要下班了,再做下去就會超出下班時間,於是和老闆莉莉反應看是不是不要接這位客人,請他下次早一點預約。

但是莉莉心裡想的是美容業這份工作並不是一直都很忙、須要時時刻刻做事的行業,如果有客人上門了理應要將事情做好才能下班,更何況A也還沒到下班時間客人就上門,這是一種「責任感」的問題,沒做完客人本來就不能準時下班。

請問,什麼是責任制?美容業適用「責任制」嗎?

 

《案例分析》

什麼是責任制?

勞基法第84-1條:「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二、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三、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

也就是說必須符合以下三大要件,才可以約定為責任制:

  •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工作者:

這部分中央主管機關明確列出哪些行業的工作者是可以適用勞基法第84-1條的規定,如果沒有被規定在內,雇主卻與勞工約定採責任制,就會是違法的。

美容業來說:

             1、一開始,勞動部認為:乙級美容師或美髮師,「可以」適用責任制 (民國92年納入責任制)

             2、後來,勞動部改變見解認為:乙級美容師或美髮師,「不再」適用責任制 (民國100年排除責任制)

             3、至於丙級美容師或美髮師,則勞動部一開始就認為「不可」適用責任制。

  • 經勞雇雙方「特別書面約定」:

書面約定內容包含了有關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工夜間工作等規定,唯該規定也應該要參考勞基法中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

  • 報經「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完成以上兩要件之後,還需向「當地主管機關」核備,才會是法律上所稱的責任制勞工。

 

美容業適用「責任制」嗎?

從勞基法的規定可知,監督管理人員 (有決定人事聘用或考評的主管) 是有機會採用責任制的,但問題是勞動部所指定的《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工作者》裡,並沒有包括美容店長或主管。

 

《結論》

案例中的情形雙方都沒有另以書面約定,也沒有將勞雇雙方約定之書面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因此A仍然適用勞基法中每日正常工作時間8小時的規定,如果A有加班之情形,莉莉依法還是要給付加班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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