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人推銷購買10萬元商品可以退貨嗎?】
【被人推銷購買10萬元商品可以退貨嗎?】
《案例》
莉莉在台北街頭逛街時,A公司專櫃人員走向前向他表示「現在正值週年慶期間,只要五分鐘就可以免費享受護膚服務。」莉莉心想既然是免費的去體驗一下也不錯,於是就跟著A到公司內的美容椅上接受免費的護膚了。在這期間,A公司的行銷人員在莉莉週遭說服他購買商品,說現在買真的很優惠,錯過這一個檔期不知道要多久才會有這樣的優惠活動等等,莉莉內心想說不好意思做免費的課程,也認為這些保養品平常會使用到,就刷卡給付了新台幣10萬元購買臉部產品組以及身體保養組。
但莉莉隔天醒來後越想越不對勁,自己是刷了10萬元欸!馬上就用電話連絡A公司的客服人員表示想要解除契約,並且告知自己會將所有的產品退還,希望費用也可以全數返還,但A公司卻怎麼也不答應。
請問莉莉應該怎麼做會比較好呢?
什麼是訪問買賣?所謂的「7天內」應該怎麼計算呢?
《案例分析》
什麼是訪問買賣?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而此處的訪問買賣也就是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在消費者的住所或其他場所從事銷售而發生的買賣,案例中的情形就算是訪問買賣的一種,只要是訪問買賣就可依消保法的規定,在收受商品後7日內退回商品並解除契約退還價金費用。
所謂的「7天內」應該怎麼計算呢?
那7天內的起算日要從什麼時候開始計算呢?是從購買日算起還是收到商品的那一天?基本上7天內的起算日應該以收到商品的日期起算,因為這7天是消保法為了保護消費者而給的法定審閱期。
莉莉應該怎麼做會比較好呢?
莉莉確實是在7天內就以電話通知A公司要解除契約,但A公司卻不答應。看回法條可以得知必須要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才有辦法解除契約,以莉莉的方式單純用電話通知還不具備消保法解除契約的要件,如果A公司一拖再拖拖過了7天,莉莉是很有可能沒辦法將費用全數退還的。因此莉莉這時候應該有兩個做法,第一就是直接到A公司將商品全數退還。第二就是以書面的方式通知要退貨,更保險的做法是到郵局寄發存證信函,這樣更有法律上的效益可以證明,只要寄出當天尚在7日以內,就算有效的書面通知,即使對方收到已經超過7天也是可以發生解約的效益(消保法第19條的通知採發信注意而非到達主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