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可以明定假日請假要扣雙日薪嗎?】
【雇主可以明定假日請假要扣雙日薪嗎?】
《案例》
美美應徵美容工作室時,雇主一開始就有向他告知,因為美容室很多客人都會選擇在假日來消費,因此如果以後在假日請假的話,一律須要扣雙日薪,一心只想要趕快工作的美美認為這樣沒有不妥,就一口答應了老闆這樣的規定,並將規定簽署在合約當中。
沒想到過了一個月過後,美美因為家裡的關係沒人照顧父母,每周六都必須請假,變說一個月領3萬底薪的美美,每個禮拜都要扣2,000,一個月就要扣8,000,這樣對美美來說實在是很大的一個開銷。
雇主可以明定假日請假要扣雙日薪嗎?
僱主可以有懲戒權嗎?
《案例分析》
雇主可以明定假日請假要扣雙日薪嗎?
關於請假扣薪基本上是以月薪總額除以30再除以8來核計,以美美一個月薪資為3萬元來說,一天的薪資約為1,000元,如果請假扣2,000已經超過美美的一日工資,可能會有工資未全額給付的問題,是會違反勞基法第22條第2項。
除非扣除的2,000元不僅是未付勞務的對價而是另外具有懲罰性質才有立論基礎,但前提就必須要事先在工作規則中說清楚。
僱主可以有懲戒權嗎?
一般來說,僱主是具有懲戒權的,但必須要事先在契約中明訂懲處規則,還必須注意懲處要具備合理性以及必要性,且不能是過於嚴苛的約定,也不能濫用處罰的權利。
依照案例的情形來說,這一種懲戒權既然是基於契約而來,雇主就必須「事先」與員工約定針對哪些事情可以處罰、如何處罰,並不可以任意處罰員工,否則即使有事前規定也不會有拘束員工的效力。
因此,雇主可以在工作規則中規定「假日禁休,否則罰款2,000元」,這種規定也許合理(畢竟雇主有經營上的考量),但如果對於假日請假的員工不問事由原因、不問情節,一律都用這條規定來直接罰款2,000元,就有很有可能構成權力濫用,違反了民法第148條誠信原則,而懲處無效。
《結論》
僱主對於員工犯錯有懲戒權是沒問題的,但重點就是要提前在工作規則中說明清楚,不能做錯了才說這樣不行要罰錢,這樣的行為是不被允許的。懲戒權除了要在事前在工作規則中說明清楚之外,這樣的懲戒規定必須具有其必要性、處罰的規定也不能太超過,才會是有效的規定,畢竟懲戒權的用意並不是因此再讓雇主獲益(賺錢),而是要有一個規定來提醒員工不要犯這樣的錯誤而已,因此要制定這樣規則的僱主,對於懲罰的金額也不應過高,否則除規定可能無效外員工很可能因此對於公司的忠誠度就沒那麼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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