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gulation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美容法律協會會籍管理辦法
一、宗旨: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美容法律協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健全發展協會運作,有效管理會員會籍,特訂定本辦法。
二、會員資格:
依本會章程規定,凡贊同本會宗旨者,得申請入會為一般會員。一般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及團體會員。
(一)個人會員:凡是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而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皆可申請成為本會個人會員:
(1)實際從事美容工作者。
(2)美容產業之雇主或主管、自營業者。
(3)熱心美容業發展,並有具體事實或聲望者。
(二)團體會員:
(1)美容產業之公司或行號或自營業者。
(2)美容相關人民團體。
(三)前述有關美容產業的定義,授權理事會就個案事實認定之。
三、會員權利:
(一)享有本會各項資源、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及其他應享之權利。
(二)個人會員於會員(代表)大會時,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團體會員之代表亦同。
四、會員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各項決議(包括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中央部會、地方分會等機關所為之決議及所制定之辦法或規則,亦包括社群軟體版規)及組織倫理。
(二)按時繳納會費。
(三)積極參與本會各項活動。
五、會員入會:
(一)不論個人會員或團體會員申請入會均須填妥入會申請書,檢附美容業人士證明文件,並繳清入會費及年度會費,由會員事務部進行形式審查,形式要件不備者,會員事務部逕予駁回。具備形式要件者,則予以受理。
(二)會員事務部受理後,依據「入會審查細則」進行實質審查,有疑義時須交付理事會進行決議。實質審查或決議通過後,則逕發予會員證及准予入會之通知,完成入會手續。若入會申請未獲實質審查通過,則予以駁回。
(三)若入會申請因前兩款理由之一未獲通過,則入會費及年度會費逕予退還。
(四)入會費及年度會費之收費標準,依理、監事會決議辦理,並得適度調整之。入會費須一次繳清,年度會費則於前一年十二月底前繳清。
(五)會員證遺失欲申請補發者,須繳納新台幣200元之製作費及行政處理費。
六、會籍異動:
(一)重新入會:
1、喪失會籍(除籍)後欲重新入會者,應循第五條程序申請入會,並重新繳納入會費及年度會費。但停權期間已補繳年度會費者,則予以復權,毋庸重新繳納入會費。
2、因細故憤而自行退出協會群組者,須經理事會決議通過,方能進行前款重新入會程序。因懲戒除名或撤銷會籍者,終身不得再加入本會。
(二)會員屬性變動(會期中或續會時):
1、個人會員轉換為團體會員:得以補繳差額方式轉換會員屬性。
2、團體會員轉換為個人會員:須辦理團體會員退會,及以個人會員申請入會(即一退一進)。但已繳團體會員相關費用不予退還,個人入會則須繳納入會費及年度會費。
七、會員影響協會名譽或團體紀律榮譽之處理:
會員行為若損及協會名譽、影響團體紀律(倫理)或榮譽者,得經由協會紀律委員會作成決議,逕交理事長做申誡、警告之處分(並得逐出社群軟體及不予續會)。若情形嚴重者,得交理事會通過,撤銷其會籍。
八、會員資格之暫停及撤銷:
(一)凡未繳納協會年度會費之單位(含個人及團體),暫停其參加協會活動之權利。待重新繳納年度會費之日起,恢復其活動權利。
(二)本會會員有下列情事者,得撤銷其資格,已繳納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1)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
(2)不遵守本會章程及違背本會各單位之決議案者。
(3)違反本會各項規定及辦法者。
(4)不繳納會費連續達兩年以上者。
(5)會員未參與本會任何活動達一年以上者。
(6)在本會內部從事未經理事長核可之次組織行為或動員者。
(7)違反協會組織倫理者。
(8)凡有前述各項理由需撤銷會員資格者,經理事會審核認定後執行之。凡遭撤銷會員資格者,終身不得再加入本會為會員。
九、續會:
(一)每一年度的常年會費應於前一年的十二月底前繳清,逾期者予以停權。
(二)違反本會任何規定,或違反本會組織倫理,或最近三個月內未參與本會任何活動,或不認同協會理念者,本會得拒絕其續會;若已繳納隔年年費者,予以退還。
十、本辦法頒定後生效實施,日後得經會員代表大會修訂呈理事長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