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廣告違規被罰錢,美容店家能否向負責文案的美編求償?】

前言 有一位美編企劃人員任職於某家廠商,負責商品的文案及上架,月薪2萬8000元。 某次,美編人員在為廠商編輯並刊登「○○膠原蛋白修護凝露」產品時,寫了「…淡化、妊娠紋、疤痕、痘疤、雷射打斑、並且活化細胞…」的文字,因為涉及虛偽誇大,而被罰…

【協會介紹】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美容法律協會】 【協會緣起】 美容業從業人員眾多,有美容、美體、美髮、美睫、美甲、新秘、造型師......等各種專業人才,在美容業界普遍存在一些困惱,像是:美容店家與消費者的糾紛問題、主管機關的裁罰、或是勞資雙方的問題、營業場所使用承租.......等等,這些都是美容業者困擾已久的問題,美容業資訊來源欠缺而且混亂,常常以訛傳訛,正是因為欠缺一個正確的資訊管道與支援團體。 本協會創辦來自一群美容業者,我們在各自的美容專業領域已經耕耘很長的時間,因為身在美容圈所以能夠了解美容業現在所處的環境弱勢,近年我們除了持續關注美容圈之外,更是協助業界美容師建立正確的知識觀念,實際幫助美容店家解決遇到的問題。我們深刻體會唯有美容圈自己團結起來,才有力量去應付現今的環境及獲得彼此資源的共享。 我們都是美容人,我們關心美容業的發展,更期盼美容產業的提升,於是透過同業一次又一次的交流,我們不斷的開會討論與醞釀,終於組織孕育成形,我們把全省的美容業者與從業人員通通串連起來,成立一個美容產業的聯合協會。大家透過組織凝聚更大的產業力量,讓會員能夠獲得更多的支援,而不是像現在的美容業者各自獨立如同散沙般,總是孤立無援求助無門,相信未來透過本協會的組織運作協助,大家在創業經營路上都能互相扶持共創美好。   這是台灣第一個以法律知識為基礎,跨領域結合所有美容相關產業的民間聯合組織,邀請大家一同見證美容界歷史的一刻。 ❤【協會的宗旨】 1、傳遞法律觀念:提升美容店家面對法律環境的能力。 2、預防消費糾紛:公平維護業者與消費者雙方的權益。 3、產官溝通:傾聽美容界心聲,帶領產業與政府溝通,修改不合時宜的法令。 ❤【協會的使命】(協會為何存在/協會存在的理由與目的) 1、我們相信,每一位美業人都應該擁有親近法律的機會。 2、我們致力於滿足會員法律上的需求,填平法律知識的鴻溝,保障會員權利,讓協會成為美容業最佳的後盾。 3、以法律為基礎,發展多元服務,傳遞好的價值,善盡社會責任。 ❤【協會的價值觀】(協會所重視者為何) 1、熱忱參與 2、創新卓越 3、正直誠信 4、感恩分享 ❤【協會的願景】(協會要成為什麼/指引協會長期發展的方向與目標) 1、成為美容法律領域的領導者。 2、成為最團結最具向心力的美容社團。 3、成為最受會員及社會信賴與尊敬的美容社團。 4、成為美容產業各項知識與技術交流的驅動者。 ❤【協會的組織】(會員人數突破500位,遍布全國6個直轄市、11個縣及3個市) 會員分布的縣市: #臺北市…

蔡虹瑶

▪五行精油諮詢大解析_初階

曹惠玲

 

桃園市政府稽查,美容店家務必遵守【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避免違規罰款!

最近,在桃園市的店家們很多都有收到「桃園市政府衛生局」的公文,目的是要求業者自評:有無確實遵守《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其實,桃園市不是首先開始稽查的縣市,早在年初及去年法協就陸續聽到新北市、高雄市的部分店家反應有以公文函查、甚至實地查訪檢查的情形,所以請美容店家要特別注意以下說明。

【化妝品標示法規:業者必須知道的10大重要事項!】

當消費者挑選化妝品或保養品時,不僅僅是為了它們的包裝和宣稱的功能。保養品上的小小標示,更是消費者了解產品的關鍵。這些標示不僅能迅速告訴消費者產品的特性,標示的內容及呈現也受到法律規範。

113/7/1起「特定用途化粧品」新制上路,不再經事前查驗及許可,應完成產品登錄(GMP)及建立產品資訊檔案(PIF)

    前言 目前台灣化粧品管理分為一般與特定用途二類,其中特定用途化粧品如染燙髮劑、防曬乳等,須查驗登記。自今年7月1日起,化粧品管理新制上路,不再區分特定用途跟一般用途,並推行登錄制度,未來業者必須完成登錄才能製造、販售、輸入、贈送等,否則最高可罰100萬元。   圖片來源: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分析 台灣是將化粧品一分為二,將含有特殊成分的產品特別劃出一塊領域,稱為「特定用途化粧品 」(…

【美容店家開除不適任的員工,需要注意什麼才不會違反勞基法?】

勞基法規定,要請員工離開,必須要有「法定理由」!並不是單純願意給員工錢就可以叫他走。 而最常被雇主拿來用的法定理由就是「員工不能勝任工作」。 問題是,適用這個法定理由的「前提條件」,並不是雇主片面認為員工不好就能稱為「不能勝任」,而是要符合「最後手段性」。

【買產品送課程,遇消費者退費,店家可以不退嗎?】

如果依照「過去法院」的判決,可能多數會認同店家的主張,認為這是一種買賣契約,除非產品有瑕疵,否則不能解約退費。所以,在過去,這種包裝成產品買賣的,店家都不需要退費,但現在法院的態度是什麼呢?新法對於買產品送服務又是如何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