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呢?】
【什麼是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呢?】
109年2月25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之後經總統簽署公佈,這部法律是為了因應近來在全世界大流行俗稱武漢肺炎所造成的影響而產生的。
有時間效力的法律
這部特別條例施行的期間從109年4月15日到110年6月30日。依照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3條本文前段規定:「法規定有施行期限者,期滿當然廢止….」,110年6月30日期滿後,這部為了武漢肺炎的特別條例,除非依照特別條例第19條第2項,經立法院同意延長,不然效期只到明年的6月30日。
什麼情況可以請「防疫隔離假」
根據條例規定,當受雇者符合下面兩個條件時,雇主就應該要給予「防疫隔離假」。
- 經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居家隔離/檢疫、集中隔離/檢疫,因而無法出勤。
- 家屬為了照顧生活不能自理的受隔離/檢疫者,必須請假時可請防疫隔離假。
而防疫隔離假是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實施的措施。在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隔離/檢疫的情況下,針對受隔離/檢疫者,或家屬為了照顧生活不能自理的受隔離/檢疫者,可申請的假別。
那請防疫隔離假雇主需要支薪嗎?
雇主需不需要支付薪水要看員工是為了什麼樣的原因而請了防疫隔離假,如果是因為公務的關係而需要接受隔離或檢疫,是可歸責於雇主的原因的話,公司就必須要給付薪水給員工。但如果不是公務因素,單純是因為個人因素而需要請防疫隔離假,這種情形就不強制雇主給薪了。
另外,特別條例中規定,請「防疫隔離假」的員工,雇主也不得視為曠職、不能扣全勤獎金、解雇或給予其他不利的處分,也不能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如果有違反的情形,是很有可能會被處以 5 萬元以上到 100 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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