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遷廠需要給予員工資遣費嗎?】
【公司遷廠需要給予員工資遣費嗎?】
《案例》
專門製做美容保養品的好美麗廠商在台北以及新竹都有設廠,但因為今年的大環境影響,考量到經營成本等等的事項,預計要將台北廠整併到新竹廠,因此向員工表示往後的工作地點將會遷移到新竹,工作內容不變,另外提供兩人一間的宿舍或每月3,000元的交通費補助。但是員工A表示自己需要照顧家中的老母親以及老婆小孩,沒辦法到新竹上班,然而老闆卻回覆:「如果沒辦法配合,那也就只能自己離職了,畢竟這是基於公司的整體考量。」
請問,好美麗廠商要求員工自行離職是對的嗎?
已經願意提供員工相當的補貼,這樣需要給予資遣費嗎?
好美麗廠商應該要怎麼樣做會比較好呢?
勞工遇到這樣的情形又應該怎麼做會比較好呢?
《案例分析》
好美麗廠商要求員工自行離職是對的嗎?
雇主是否可以要求員工自行離職,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0-1條的規定:「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二、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三、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四、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五、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因此雇主如果有調動員工的必要,除了考量到企業本身的需求之外,還要依照勞動雙方的勞動契約約定並衡量前述五大原則,如果沒有符合原則規定,雇主的調動命令就算是一種權力濫用,勞工也就沒有服從的義務,既然沒有服從的義務那麼勞工就可以依照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的規定向雇主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同時也可以請求資遣費。
已經願意提供員工相當的補貼,這樣需要給予資遣費嗎?
但如果雇主的調動符合調動五原則的話,勞工基於服從的義務,是不可以拒絕調動,因此在勞工還是不接受雇主的合法調動的情形,勞工就只能自請離職,當然也就沒有辦法向雇主請求發給資遣費。
而案例中的廠商有針對調動工作地址的因素而給予補貼費用,但這樣就可以算是符合五大調動原則而不需給予員工資遣費了嗎?這其實還是要依法官來依個案判定,畢竟,第4項後段「必要之協助」,並不僅僅只有考量到勞工工作地點調動過遠,而產生通勤費用的增加,同時對於勞工為了履行勞動契約而實際上增加的時間消耗,也應該要一併考慮,才能說是公司有給予「必要之協助」。
好美麗廠商應該要怎麼樣做會比較好呢?
廠商遇到這樣的事情根據事件的情形而可以有不同的做法,但協會是建議直接給與員工資遣費會是比較好的做法,也比較不會有後續的爭議麻煩產生。
勞工遇到這樣的情形又應該怎麼做會比較好呢?
勞工在面對公司所做的調職處分有疑慮時,雖然可以透過勞資爭議調解或訴訟等方式來解決,但在這爭議期間對於履行勞動契約的義務並沒有終止,因此面對這樣的調職命令比較保險的做法還是要先到新職位報到,同時再寄發存證信函表明反對的意思,再進行後續的爭議調解會是一個比較好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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