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節期間要怎麼休假呢?】
【春節期間要怎麼休假呢?】
《案例》
一個月前就要開始排美容工作室員工班表的小美發現過不久就是春節了,因此很苦惱不知道春節應該要怎麼樣放假才會是合乎勞基法的規定?如果要求員工提早來上班的話又應該要怎麼樣給薪水才是合法的?
《案例分析》
春節期間要怎麼休假呢?
農曆的除夕、初一至初三這4天依法規定為國定假日,因此雇主應該要依照勞基法的規定給價並給薪,如果這4天剛好碰到勞工的休息日或例假日的話,就應該要由勞雇雙方協商擇日補假。
如果公司平常是屬於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週六休息日、周日例假的出勤模式,今年(民國110年)的2月13及14日(農曆初二、初三)剛好遇到休息日以及例假,因此應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1條規定擇日補假。而勞雇雙方如果是約定依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那麼就會是在2月15日及16日(農曆初四、初五)補假,而從今年開始農曆春節調整為從小年夜(2月10日)開始放假並於2/20(六)補上班,如此一來就會形成7天的春節連假(2/10-2/16),這樣大家應該就會知道為什麼春節可以連續放7天的原因了吧。
要求員工提早來上班的話又應該要怎麼樣給薪水才是合法的?
如果春節假期期間,公司仍然有營運的需要,雇主在徵得勞工同意的情形下應依勞基法的規定給付工資。假設月薪36,000元、每小時工資150元(36,000元÷30日÷8小時),那麼出勤工資給付規定如下:
- 2/10(三)以及2/13(六):性質為休息日,依勞基法第24條第2項有關休息日出勤加給之規定計算。於這兩天加班需另外加給1,900元(150元×1⅓×2小時+150元×1⅔×6小時)。
- 2/11(四)、2/12(五)、2/15(一)、2/16(二):性質為國定假日,依勞基法第39條規定,休假日出勤加倍發給工資。於這四天加班需另外加給1,200元(150元×8小時)。
- 2/14(日):性質為例假,非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得使勞工於例假出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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