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廣告誇大不實、涉及療效,、小心受罰!】
【美容廣告誇大不實、涉及療效,小心受罰!】
《案例》
剛畢業的美美懷抱著滿腔熱血,自己新開了一間美容工作室,於是在臉書粉絲團發佈一則貼文宣傳,內容大致上是美容技術可以幫助顧客「消除皺紋、細紋、表情紋、法令紋、魚尾紋;並平撫肌膚疤痕、消除您臉上的黑眼圈,還可以治療肌膚鬆弛有緊緻肌膚的效用。」洋洋灑灑的將自己的優點全部發上網路上來宣傳,一個月過去了,顧客也越來越多。
有天,突然收到衛生局就來函說涉嫌違反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美美一頭霧水,完全不知道自己犯了什麼錯。
廣告內容涉及醫療效能會觸犯什麼法?
觸犯了罰則會很重嗎?
有哪些化妝品廣告詞是可以寫哪些是不能寫的呢?
《案例分析》
哪些詞會涉及具有醫療效能?
化妝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10條第2項有規定,「化粧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
那什麼是有醫療效能的詞句,哪些是可以寫哪些是不能寫在廣告上的呢?其實很多人應該會對於這些的定義又或是界線而感到模糊,依據「化妝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虛偽誇大或醫療效能準則草案」的附件四中,有名列一些廣告用字是涉及醫療效能詞句,是不能使用在化妝品廣告上的。
而其實醫療效能的定義並沒有詳細規範在哪一部法律當中,但其認定可由衛福部「為免他品項廣告落入藥物廣告」之範疇所訂定之廣告詞句認定標準做為參考。依「食品廣告標示詞句涉及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之認定表(下稱「食品廣告認定表」),使用下列詞句者應認定為涉及醫療效能:1. 宣稱預防、改善、減輕、診斷或治療疾病或特定生理情形;2. 宣稱減輕或降低導致疾病有關之體內成分;3. 宣稱產品對疾病及疾病症候群或症狀有效;4. 涉及中藥材之效能者;5. 引用或摘錄出版品、典籍或以他人名義並敘及醫藥效能。
案例中的廣告詞,哪些違反了化妝品衛生安全管理法呢?
由以上可以初步簡單去審視自己的廣告用詞是不是會涉及醫療效能,從案例中美美的廣告用詞就可以了解,他聲稱可以消除各種紋的說法,其實就會射即有醫療效能,因為紋路屬於特定生理情形的狀況,美容師不可以說可以消除這樣的狀況,而美容師最常碰到的情形就是也不能在廣告內文上說為顧客除痘疤,用美容棒扎毛孔、挑開粉刺、 清除臉部膿、痘痘、粉刺及暗瘡屬侵入性 處置,已經影響人體身體結構及生理機能, 故屬醫療業務,應由醫師或相關醫事人員 依醫囑為之,美容師應該要特別注意。
觸犯了罰則會很重嗎?
如果廣告內文中寫到了相關涉及醫療效能或是改變生理機能等等的一些詞句,會根據「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的規定來處罰:
(一)若化粧品之標示、宣傳及廣告內容,有虛偽或誇大之情事,會被處以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二)若有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更會被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結論》
美容師為了要吸引大家的目光,一定會竭盡所能的想各種用詞來說明自己的優點,但也不是所有創意都可以呈現在廣告上,美容廣告就有一些是不能宣稱,不能有誇大的情形發生,也不能有涉及影響生理機能、改變身體結構,及涉及其他醫療效能的詞句,但究竟哪些是可以在廣告內容出現哪些不行,如果看完文章還是有點不清楚,那也沒關係,上完課過後,可以帶給您更多不一樣的想法去檢視自己的廣告是否有違背法律的可能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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