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客人簽紋繡同意書,就承認自己做醫療行為?】
【給客人簽紋繡同意書,就承認自己做醫療行為?】
《網路傳言》
最近有紋繡老師急急忙忙的問我們說,他平常有使用協會推薦的紋繡契約書,但突然在網路上看到人家說「一般制式化的定型化契約都是參考作用,紋繡本身屬於醫療行為的灰色地帶,於詢問顧客的身體狀況、過敏情形及用藥狀況時,就等於承認自己做的紋繡行為是一種醫療行為了…,並且認為以民法來說雙方成共識就是一個有效的契約行為,沒有必要為了害怕醫療糾紛而害自己舉證失敗。」,很好奇真的簽訂了紋繡契約書反而會對自己不利嗎?
▪定型化契約只是參考作用?
▪紋繡本身是醫療行為的灰色地帶?
▪以民法來說雙方成共識就是一個有效的契約行為?
定型化契約只是參考作用?
定型化契約,是指以一方當事人預先擬定之條款為內容而訂立之契約,特色在於他方必須接受該條款,並沒有商量的餘地。網路上說的定型化契約只有參考作用也不完全正確,像瘦身美容業政府就有規定必須要美容師簽訂定型化契約,明確的規定了應記載事項及不應記載事項的內容,即使廠商使用之定型化契約,含有不利於相對人之條款,政府也有做第一線的把關功能,若牴觸相關機關的規定,即使雙方都同意也簽署契約,該條文也會無效。
政府雖然有幫消費者做把關,但是還是要提醒大家,任何人在訂立定型化契之前,都應該仔細閱讀,如果有任何不明白的地方,更應該先請教律師或專業人士,再決定是否簽約,否則簽約以後,再不牴觸相關規定的情形下,都是會發生效力的。
紋繡本身是醫療行為的灰色地帶?
這樣的說法有點矛盾,如果做的是醫療行為,就算簽一份文件說不是醫療行為,大家覺得會有用嗎?如果做的不是醫療行為,難道會因為簽了一份文件說這是醫療行為,就變成是醫療行為了?其實醫療行為並沒有灰色地帶之分,紋繡並沒有所謂的宣稱治療又或是治療的效用、功能,因此也不是醫療行為,至於用了麻藥,那就是另外一件事情了,跟紋繡本身無關,但並不會因為簽了紋繡同意書,紋繡就變成醫療行為。
以民法來說雙方成共識就是一個有效的契約行為?
這樣的說法是沒錯的,但是如果只是雙方達成共識,並沒有任何書面的協議簽定,未來如果真的產生糾紛了,雙方共識很難去舉證,真的要對簿公堂以後一定都是各說各話,建議大家還是都要白紙黑字寫清楚才不會有糾紛。
也有人會以民法153條(註1)來說明表示不用紋繡同意書,民法153條只是契約成立的一般要件,白話文來說就是,我要跟你買東西你要賣給我,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契約就成立了,主要是講「契約成立」,跟紋繡同意書也沒有關係。
確實,你要買服務,我願意賣給你服務,契約就成立了,但是紋繡有太多要注意的事項,不單單是契約成不成立的問題,包括政府規定的詢問事項、個人資料保護法,最重要的是傷害罪與侵權行為賠償責任的法律風險分配,這個就不是契約成不成立單純民法上的問題,而是刑法與侵權法的問題。
《結論》
契約其實最大的作用就是防患於未然,把未來可能會發生的事情做規劃,以後事情發生了,大家才有個依循的準則,要比無頭蒼蠅來得好多了,有時候消費者不一定理性,更需要白紙黑字講清楚,事先規定清楚遇到問題時該如何處理。
註1.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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