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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資料是否為法律所保護的營業秘密?】

有一位美容師在某家美容美體店家做了兩年多之後離職,卻被前雇主告上法院,說他(red arrow right)竊取顧客資料,違反當初所簽的保密協議,所以求償200萬元違約金。
原因是,店家發現他使用公司櫃檯電腦登入POS系統,將客戶資訊檔案下載複製至櫃檯電腦,隨即上傳至個人雲端硬碟,最後再將櫃檯電腦上的客戶資訊檔案刪除,但是這一切都被公司裝設之監視攝影器錄下。
而這名美容師則說,那些客戶資訊只是記載客戶的名稱及電話,每位員工只要坐在櫃檯使用櫃台電腦都可以開啟及維護,並非營業秘密。

這個案例的爭點在於:那些客戶資料是否是法律所保護的【營業秘密】?

【新法時代下,買產品送課程要如何退費?】

《案例》 客人向店家購買價值12萬元的產品,言明可以使用這些產品免費回來接受服務。客人後來做了五次,覺得沒有效果,就打算退款。但店家認為這是買賣契約,既然銀貨兩訖,產品都拿回去了,所以不願意退費。於是客人告上了法院。 《分析》 舊法計算方式 退款公式:退費金額 = 已收取之費用 – 已接受服務之費用 – 已提領並拆封之附屬商品金額 – 終止手續費 終止手續費 = ( 價金總額 – 已接受服務之費用 – 已提領並拆封之附屬商品價額後 ) × 10%

【用了預約系統或 POS系統,還需要簽書面契約嗎?在平板上簽名的效力為何?】

台灣第一個以法律知識為基礎,集合美容人士共同籌組之社會團體,我們長期輔導店家如何去面對消費者糾紛,累積了寶貴的實際經驗,進而規劃出一系列專為~美容店家設計的契約版本。
「提供服務」時簽署「事前同意書」、「預收款項」時簽署「美容服務條款兼收據」。
既然是契約,就是雙方對條文都有清楚的認知且有合意;加上法律的要求,就應該雙方都持有一份才是合法又正確的作法,但隨著交易型態的多樣化,如果用了預約系統或 POS系統,還要不要簽書面契約呢? 甚至有些系統還有在平板上簽名,這樣有沒有效力呢?

【試用期員工的權益與解雇條件】

所謂試用期,就是雇主和員工約定,在一定的期間內(通常是3個月),觀察及考核員工的表現,來決定「是否適任或勝任」這份工作。
要注意的是,試用期內的員工,事實上從第一天到職時起已經是你的員工了,所以依勞動部的見解,無論是薪資、休假、特休、勞保等都要依這勞基法的規定進行才對。
這樣的話,試用期員工跟正式員工的不一樣的地方在哪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