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不可以資遣一直請假的員工?】
【可不可以資遣一直請假的員工?】
《案例》
小美怕員工平常請假天數過多,會導致公司內部人力不足的情形,於是就在員工守則上明定「一個月請假天數不能超過2天,如果超過2天又沒有合理、正當的理由的話,公司將會直接開除該名員工。」,結果員工A才來上班不到三個月,就常常藉故請假,不是要和朋友吃飯、和另一伴慶祝紀念日等等理由,讓小美也對此煩惱不已。
請問,雇主可以不准假嗎?
小美這樣開除員工A還需要給予資遣費嗎?
小美應該要怎麼做會比較好呢?
《案例分析》
雇主可以不准假嗎?
勞基法第43條明定,勞工有正當事由時就可以請假,因此老闆如果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勞工請假,或是依該假別給付的薪資沒有達法令標準時,在主管機關查證屬實後,是可以依違反勞基法第43條的規定,處以2萬至100萬元的罰鍰。
但也不是在這一年內可以毫無限制的請事假,依據勞工請假規則規定,「勞工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十四日。事假期間不給工資。」如果請假超過14天,也有函釋表示「勞工請假規則所定請假條件為最低標準,事業單位如有優於本規則者,可從其規定。至勞工全年請事假日數超過本規則者,其超過部分得以特別休假抵充,如無特別休假或特別休假已休畢者,其處理原則事業單位可明定於工作規則中,報准後實施,並公開揭示。」也就是說原則上,全年事假超過14天,雇主可以不准假,雇主如果願意額外准假,那麼超過法令規定的部份,由勞雇雙方自行約定或在工作規則中自行規定,但工作規則要向主管機關報備。
小美這樣開除員工A還需要給予資遣費嗎?
解僱必須符合勞基法第12條的要件,事假太多並不會構成解僱要件,除非符合同條第6款規定「勞工無故連續曠職達3日或1個月內累計達6日」,雇主即可不經預告逕行開除該員。
因此依照本案例的情形來看,如果小美要因為員工A請太多事假就開除的話,還是要給予資遣費的,但是不是可以因為請事假太多就開除呢?其實這也是有疑慮的,因為可以資遣員工的法定事由只有五個,必須要合乎法定事由,該解雇才會算是一個合法的解雇。
小美應該要怎麼做會比較好呢?
可以資遣的法定事由有以下這五個:「一、歇業或轉讓時。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而第一到第四款等於公司要倒閉了,在通常情況下很難用到這幾款,所以剩下第五款。
其實,法院現在普遍的看法是,所謂不能勝任,也包括主觀上「能為而不為」,「可以做而無意願」的情形,例如工作態度消極、怠惰、敷衍,或者缺乏團隊精神,長期有能做而主觀上無意願做的情形。因此如果員工常常請假、無心上班,經過多次的警告也沒有改善,或許就可以合法資遣。有鑑於此,如果真的遇到這樣子的員工,建議可以先記過警告,仍不遵守就發書面通知,警告已嚴重影響工作業務、不適任等等,這些證據好好留存可以作為他不適任的依據,而不是無故解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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