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傭與承攬要怎麼判別?】 

【僱傭與承攬要怎麼判別?】 

 

《案例》 

勞動部日前針對外送平台進行勞動檢查,認定業者與外送員間為「僱傭關係」,因此將會依勞基法對業者開罰,最高可開罰175 

理由包括【指定】工作時段無法在選擇時段提供服務須在24小時內【回報】公司、服務期間需穿著【制服】、使用制式【品牌】圖樣保溫箱、黏貼機車車身品牌圖樣貼紙等規定,研判該業者對於外送員具有一定程度的指揮監督,兩者間亦存有組織從屬性,據此認定雙方應具僱傭關係。 

看完這一段後就會有疑問難道承攬都不能指定工作時段、不能要求回報、不能穿制服嗎?帶大家看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708是如何判斷承攬以及僱傭關係的差異。 

 

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708 

士主張自己是勞工 

  • 工作時必須遵守郵局訂定的工作守則,如果沒有約定的時間上班,也會受到罰金的處罰 
  • 是為了郵局而勞動,不是為了自己。 
  • 執行業務時必須穿著制服並將交通工具外觀漆上郵局的標誌此可知是受到了郵局的指揮監督。 

 

郵局答辯郵士並不是勞工 

  • 郵局和郵務士間有簽訂承攬郵件投遞契約書」,並非勞動契約自無勞基法的適用 
  • 士是以完成郵件同地工作而取得報酬,須自備交通工具及負擔費用,並可以獨立決定怎麼完成工作。 
  • 郵局不會叫郵務士做契約以外的工作而且他們都不須簽到及簽退。 

 

法官判決認定是承攬關係 

  • 務士只須將承攬工作每日郵件投遞整理工作完成,就可以休息,不受工作時間的限制。 
  • 郵局也沒有將郵士納入內部組織而予以指派其他工作或控制。 
  • 士投遞郵件如有違反郵政法或契約規範者,郵局除了不給報酬、罰違約金或終止契約外,沒有對他們有額外懲戒或制裁權力。 
  • 士應自行承擔工作品質不良之業務風險(領不到報酬),具有經濟上的獨立性。 

 

《結論》 

我們姑且不去看現在大家都在討論的外送平台與外送員的關係到底是僱傭還是承攬關係,因為判斷是何種關係還去細看實際工作內容、合作關係等等,並非單看表面而定,如同我們最常被大家問到的就是,因為美容工作性質的緣故認為有勞基法當中最低底薪的限制很不合理,因此想要和美容師簽訂承攬契約簽了以後就不用給他底薪了嗎? 

我們上方簡單的幫大家整理出裁判的重點,各位可以把郵務士改成美容師、郵局改成美容店家來理解看待,可以了解法院在判定是哪種關係時,並不是單純看契約是簽訂什麼,還要看實際經營的模式是否符合承攬的規定,否則很有可能會被法院認定為假承攬的名義實際上還是做僱傭的事情 

是否規定要穿制服、指定工作時段等等都不能成為判斷是否為僱傭或承攬的標準,而是要以所謂的「人格從屬性」及「經濟從屬性」來判斷,實際的工作模式才會是法院判定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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