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給付契約上方都要加註!】
【分期給付契約上方都要加註!】
《案例》
A店家在美美保養品廠商週年慶時一次購買了價值50萬元的各類保養品,而因為50萬元也是一筆不小的數目,因此A店家就和美美廠商說好表示願意先付10萬元,其餘的40萬分5期支付完畢,而美美廠商也答應並簽了分期付款的合約。
結果A店家在付了第一期後,廠商要再向他要第二期的貨款時,他卻完全失聯,手機電話完全都不接,完全連絡不到人。廠商依約走了法律途徑要求A店家支付剩餘貨款時,卻發現居然沒有辦法一次要求對方支付剩下的40萬元費用,只能在到期卻還沒有限時給付費用下,要求對方支付每期8萬元的費用,等於要剩餘的32萬元就要走4次的法律程序,讓廠商感到非常煩惱。
請問,分期的種類有哪些?
如果對方沒有依約給付費用的話,真的只能這樣一期一期要了嗎?
《案例分析》
分期的種類有哪些?
付款方式有很多種,最常見也最沒有爭議的付款方式就是一次付清,付清後就沒有之後糾纏不清的問題;也有人則是確認應給付的總金額後,定明某個時間應該將金額一次給付;還有的就是分期給付了,分期給付又有分為下面幾種模式。
- 現場給付+一次的定期給付:確認金額費用的同時,先付第一筆錢,剩餘的費用規定在某個時間點給付完畢。
- 兩期給付:顧名思義就是規定將費用分為兩份,並分別規定在不同的時間點給付。
- 三期以上給付:就是如案例這樣,因為總金額過高,因此協議分三期以上的費用來支付款項,但這樣的模式對於廠商來說風險就增加了許多,畢竟時間越拉長,不確定性以及風險就會越高,因此在分期付款的時候,簽約內容就顯得相當重要了。
如果對方沒有依約給付費用的話,真的只能這樣一期一期要了嗎?
建議大家如果要分期給他人給付費用的話,契約上方都要加註「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的規定!如果沒有加上這一條的規定,就會變的跟案例中的廠商一樣,雖然對方一直不給付貨款,但下一期的時間還沒到,也不能說他不會給付,因此就必須要等到每一期的時間過後才能照法律程序走;但是如果有加上這一條規定,事情就會變的簡單許多,只要對方有一期沒付,剩下的就會自動視為到期,那麼廠商就可依這條規定,一次透過法律程序求償,就不會有需要跑很多次流程的麻煩。
會有分期的規定本就是雙方基於彼此的信任或體諒對方的難處,才會承擔這樣的不確定性風險,債務人既然因此想有了分期清償的期限利益,就要信守承諾,如果心存僥倖「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的規定,就是債權人可以用來維護自身權益的依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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