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給付契約上方都要加註!】 

【分期給付契約上方都要加註!】 

《案例》 

A店家在美保養品廠商週年慶時一次購買價值50萬元各類保養而因為50萬元也是一筆不小的數目,因此A店家就和美廠商說好表示願意先付10萬元,其餘的40萬分5期支付完畢,而美美廠商也答應並簽了分期付款的合約 

結果A店家在付了第一期後,廠商要再向他要第二期的貨款時,他卻完全失聯,手機電話完全都不接,完全連絡不到人廠商依約走了法律途徑要求A店家支付剩餘貨款卻發現居然沒有辦法一次要求對方支付剩下的40萬元費用,只能在到期卻還沒有限時給付費用下,要求對方支付每期8萬元的費用,等於要剩餘的32萬元就要4次的法律程序,讓廠商感到非常煩惱。 

請問,分期的種類有哪些? 

如果對方沒有依約給付費用的話,真的只能這樣一期一期要了嗎 

 

《案例分析》 

分期的種類有哪些? 

付款方式有很多種,最常見也最沒有爭議的付款方式就是一次付清,付清後就沒有之後糾纏不清的問題也有人則是確認應給付的總金額後,定明某個時間應該將金額一次給付;還有的就是分期給付了,分期給付又有分為下面幾種模式。 

  1. 現場給付+一次的定期給付:確認金額費用的同時,先付第一筆錢,剩餘的費用規定在某個時間點給付完畢。 
  2. 兩期給付:名思義就是規定將費用分為兩,並分別規定在不同的時間點給付。 
  3. 三期以上給付:就是如案例這樣因為總金額過高,因此協議分三期以上的費用來支付款項,但這樣的模式對於廠商來說風險就增加了許多,畢竟時間越拉長,不確定性以及風險就會越高,因此在分期付款的時候,簽約內容就顯得相當重要了。 

 

如果對方沒有依約給付費用的話,真的只能這樣一期一期要了嗎? 

建議大家如果要分期給他人給付費用的話,契約上方都要加「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的規定!如果沒有加上這一條的規定,就會變的跟案例中的廠商一樣,雖然對方一直給付貨款,但下一期的時間還沒到,也不能說他不會給付,因此就必須要等到每一期的時間過後才能照法律程序但是如果有加上這一條規定,事情就會變的簡單許多,只要對方有一期沒付,剩下的就會自動視為到期,那麼廠商就可依這條規定,一次透過法律程序求償,就不會有需要跑很多次流程的麻煩。 

會有分期的規定本就是雙方基於彼此的信任或體諒對方的難處,才會承擔這樣的不確定性風險,債務人既然因此想有了分期清償的期限利益,就要信守承諾,如果心存僥倖「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的規定,就是債權人可以用來維護自身權益的依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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