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妝品不能含「藥」字】 

【化妝品不能含「藥」字】 

 

有常在看我們文章的各位應該都很清楚化妝品廣告當中不能有涉及醫療效能的詞句出現,但不知道大家在逛藥妝店時有沒有發現,在挑選化妝品、保養品卻常看到包裝上出現「藥用」護唇膏、洗面乳、化妝水、護手霜等等,都不會覺得奇怪嗎?協會一直宣導說不能使用涉及醫療效能的詞句,那為什麼很多大廠牌的化妝品名稱卻是這樣宣稱 

難道他們都不會怕被罰錢嗎? 

其實這和「化妝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虛偽誇大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的註記有很大的關係喔! 

 

《案例分析》 

化妝品不能含「藥」字 

20185月修正通過《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中,將「含藥化粧品」修正為「特定用途化粧品」,去年擬訂管理原則,規定品名和標示不得出現「藥用」、「藥皂」等詞,目的就是為了怕民眾被誤導有療效,因此從1087月開始化妝品上方只要有「藥」字的通通都不行、都是不能被使用的。 

 

為什麼很多大廠牌的化妝品名稱上還是有藥用、藥皂的名稱出現呢? 

如果原有的化妝品已經持有特定用途化妝品的許可證的,並不會因為新法修正而當場就違法而不能販售,看到「化妝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虛偽誇大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的附件4就可以看到標示「藥用」、「藥皂」的是可以自妝品衛生安全管理法施行日前(10871)輸入及製造者,得於原記載之保存期限內繼續販賣,至該法施行日起五年屆滿止。 

這也就是為什麼現在大家還可以在藥妝店內看到許多化妝品上還是有出現「藥用」的緣故了,因為只要該化妝品是10871前生產,那麼可以持續販售到施行日5年屆滿為止;但反面來看,如果有廠商是屬於這類情況的,也要注意時間去申請改名,否則期限一到還是一樣違法而被罰錢的喔 

 

罰則 

如果廣告上宣稱了涉及醫療效能的詞句,可是會被罰處新台幣6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鍰,因此美容師廣告用詞上還是要多斟酌,千萬要留心注意,不清楚哪些可以用哪些不可以用的也可以參考【最新版化妝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虛偽誇大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或是拿出我們美容法律隨身小冊隨時翻閱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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