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婦上班有哪些權益呢?】
【孕婦上班有哪些權益呢?】
《案例》
美容師小花上班半年後發現自己懷孕了,而懷孕前期的狀況讓小花非常不舒服,想要請懷孕的相關假期,於是在網路上搜尋了許多關於懷孕期間有什麼假可以請,如何請才可以有效的保障自己的權益,哪些假僱主應該給予全薪?哪些假僱主應給予半薪或不需支付薪水呢?
常見的產檢假、安胎假、陪產假、育嬰假、家庭照顧假以及育嬰留職停薪什麼時期可以請?以及可以請的天數分別又是幾天呢?
若雇主不給請的話,會有什麼處罰嗎?
《案例分析》
產檢假、安胎修養假
產檢假就是給予懷孕的母親在平日做產檢時所請的假,在整個懷孕期間內可以請5天,僱主必須照給薪資,請假時可以以「半日」或是「小時」為單位來請假,公司對於這方面的請假也可以要求出示相關文件來證明,但爸爸就沒有「陪產檢假」就是。
而安胎修養假並不是臨時不舒服就可以向雇主直接請,而是要有醫師的診斷證明,證明說必須要休養多久,才可以請假在家休養,依照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規定,原則上在沒有住院的情形,一年內可以請的天數不能超過30天,但依照醫師囑咐的安胎休養期間,即使沒有住院也可以併入住院病假,請假天數限制則併入病假,兩年當中請假的天數不可以超過一年,工資部分則是折半發給,若超過30天的話則不須發給。
產假、陪產假
產假於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規定,懷孕20周以上可以請8周、懷孕3個月流產的可以請4周、懷孕2~3個月流產的可以請1周、懷孕未滿12周流產的則可以請5日,再依勞動基準法第50條第2項的規定,女性勞工受僱工作在6個月以上者,產假期間工資照給,未滿6個月者減半發給。
工資部分依照勞動部在103年發佈的解釋令中有規定:所稱「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指該女工分娩前依工作日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其為計月者,以分娩前已領或已屆期可領之最近1個月工資除以30所得之金額,作為計算產假停止工作期間之工資,但該金額低於平均工資者,以平均工資為準,並自即日生效。
簡單來說在可以請8周或4周工資照給的情形下,並不是以本薪或底薪為限,如果工作是按月計酬的,原則上就是以生產前已領的1個月金額來推算薪資。
這邊要另外注意的是,如果是懷孕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或未滿二個月流產者,以勞動基準法而言,該法並沒有一星期及五日之產假規定,因此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如果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請求一星期或五日之產假,雇主並沒有給付薪資之義務,但受僱者為此項請求時,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陪產假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規定,則是可以在生產當日及其前後15日內任選5天來請假且薪資照給,而依照勞動部的說明,如果受僱者的配偶懷孕已經滿20週以上,所產出之胎兒無論死產、活產,受僱者都可以依該法請求陪產假。
育嬰假、育嬰留職停薪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第1項規定:「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簡單來說就是在寶寶滿3歲之前,爸爸和媽媽各自都可以請最長兩年的育嬰留職停薪,前半年也可以領有勞保投保金額的六成薪水,如果同時撫養兩名以上的子女,爸媽也可以同時請領育嬰津貼,不需要擔心因為時間重疊的關係有少領的情形發生。
雇主不准假的話,會有什麼處罰嗎?
依性平法第33條的規定,若有不准假的情形發生,受僱者得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若僱主因為有申訴的關係而予以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則將會處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受僱者如發現事業單位給付之工資違反勞動基準法(基本工資)規定者,可以詳載事業單位名稱、地址及具體事證,逕向該事業單位所在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縣市政府勞工或社會局、處)申訴,請求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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