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婦上班有哪些權益呢?】 

【孕婦上班有哪些權益呢?】 

 

《案例》 

美容師小花上班半年後發現自己懷孕了,而懷孕前期的狀況讓小花常不舒服,想要請懷孕的相關假期,於是在網路上搜尋了許多關於懷孕期間有什麼假可以請,如何請才可以有效的保障自己的權益,哪些假僱主應該給予全薪?哪些假僱主應給予半薪或不需支付薪水呢? 

常見的產檢假、安胎假、陪產假、育嬰假、家庭照顧假以及育嬰留職停薪什麼時期可以請?以及可以請的天數分別又是幾天呢? 

若雇主不給請的話,會有什麼處罰嗎? 

 

《案例分析》 

產檢假、安胎修養假

產檢假就是給予懷孕的母親在平日做產檢時請的假,整個懷孕期間內可以請5天,僱主必須照給薪資,請假時可以以「半日」或是「小時」為單位來請假,公司對於這方面的請假也可以要求出示相關文件來證明,爸爸沒有「陪產檢假」就是 

安胎修養假並不是臨時不舒服就可以向雇主直接請,而是要有醫師的診斷證明,證明說必須要休養多久,才可以請假在家休養,依照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規定,原則上在沒有住院的情形,一年內可以請的天數不能超過30天,但依照醫師囑咐的安胎休養期間,即使沒有住院也可以併入住院病假,請假天數限制則併入病假,兩年當中請假的天數不可以超過一年,工資部分則是折半發給,若超過30天的話則不須發給。

 

產假、陪產假 

產假於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規定,懷孕20周以上可以請8周、懷孕3個月流產的可以請4周、懷孕2~3流產的可以請1周、懷孕未滿12周流產的則可以請5日,再依勞動基準法第502的規定,女性勞工受僱工作在6個月以上者,產假期間工資照給未滿6個月者減半發給 

工資部分依照勞動部在103年發佈的解釋令中有規定所稱「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指該女工分娩前依工作日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其為計月者,以分娩前已領或已屆期可領之最近1個月工資除以30所得之金額,作為計算產假停止工作期間之工資,但該金額低於平均工資者,以平均工資為準,並自即日生效。 

簡單來說可以請8周或4工資照給的情形下,並不是以本薪或底薪為限,如果工作是按月計酬的,原則上就是以生產前已領的1個月金額來推算薪資 

這邊要另外注意的是,如果是懷孕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或未滿二個月流產者,以勞動基準法而言,該法並沒有一星期及五日之產假規定,因此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如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請求一星期或五日之產假,雇主並沒有給付薪資之義務,但受僱者為此項請求時,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陪產假性別工作平等法15條規定,則是可以在生產當日及其前後15日內任選5天來請假且薪資照給而依照勞動部的說明,如果受僱者配偶懷孕滿20週以上,所產出之胎兒無論死產、活產,受僱者都可以依該法請求陪產假。 

 

育嬰假、育嬰留職停薪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第1項規定:「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簡單來說就是在寶寶滿3歲之前,爸爸和媽媽各自都可以請最長兩年的育嬰留職停薪,前半年也可以領有勞保投保金額的六成薪水,如果同時撫養兩名以上的子女,爸媽也可以同時請領育嬰津貼,不需要擔心因為時間重疊的關係有少領的情形發生。 

 

雇主不准假的話,會有什麼處罰嗎? 

依性平法第33條的規定,若有不准假的情形發生,受僱者得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僱主因為有申訴的關係而予以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則將會處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受僱者如發現事業單位給付之工資違反勞動基準法(基本工資)規定者,可以詳載事業單位名稱、地址及具體事證,逕向該事業單位所在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縣市政府勞工或社會局、處)申訴,請求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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