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長可以突然新增規定扣美容師錢嗎?】
【店長可以突然新增規定扣美容師錢嗎?】
《案例》
元元目前任職的公司是知名的連鎖美容店,但該公司每個月都有規定必須要做到一定的客人數量,以每個月做計算,若沒有達標就要扣1000元,達標了就加1000元當作獎金,這樣的方法也執行了幾年,直到這個月店長因為業績太差,突然在公司的LINE群組上公告多一條規定,從下個月開始每個月的最後一周,每天的客數必須至少要達5位,少一位就扣100元,如果超過6位以上每位就加100元。
元元內心很不是滋味,覺得店長怎麼可以隨意扣員工錢呢?
利用LINE群組來佈達公司新規定是合法的嗎?
店長或公司可以隨意的加獎懲辦法規定嗎?
僱主可以有懲戒權?
《案例分析》
僱主可以有懲戒權?
勞基法第 70 條第 6、7 款規定允許雇主在自訂工作規則中訂定獎懲事項,司法實務上,法院也肯認雇主在符合權利濫用禁止原則、勞工法上平等待遇原則及相當性原則下所採行懲戒扣薪措施之效力。雇主固得為維護企業內部秩序,對於不守紀律的勞工施以懲戒,但是雇主的懲戒權也不得漫無限制,仍然要符合懲戒處分「相當性原則」、「平等原則」、「誠信原則」及「權利禁止濫用原則」,且雇主於工作規則中所規範之懲戒制度亦應受司法審查。
由上可知雇主依法本來就有懲戒權,只要這個處罰是有事先明示且公告,程序合理妥當又沒有權力濫用,應該就合法,但要注意的是獎懲規定必須要事先明示且公告,處罰時的程序又合理妥當也沒有權力濫用。
曾經有一個新聞,有公司規定,公司發的line訊息,員工收到後,已讀不回,一次扣300元。有員工一個月已讀不回24次,被扣了7200元。大家可以思考一下這個懲罰,合不合法?這間公司要員工回覆的目的,只是要確認大家都知道所公布的事情而已,扣款其實欠缺必要性,算是權力濫用。
公司規定業績門檻,有沒有權力濫用?
根據司法實務上的規定,只要懲戒處分符合「相當性原則」、「平等原則」、「誠信原則」及「權利禁止濫用原則」,至於程序上,只要有事先明示且公告原則上都會是合法的。
雇主可以用社群軟體LINE來公告嗎?
雖然用社群軟體來公告不正式,但法院曾經有個案例,公司公告後大家都沒有表示反對,法院就認為大家有默示同意,因此只要知道有這件事又繼續留在該公司工作,法院會認為默示同意,以案例來看,基本上公司的獎懲規定已經成為大家的約定,因為合理且員工也繼續工作代表同意。且如果公司發布的工作規則,既沒有違反當初的勞動契約也有公告周知,不管是同意或繼續工作而默示同意,就會有效力,就會拘束員工及公司雙方,成為勞動契約的一部分。
《結論》
如上所述,雇主為了公司的營運當然可以制定工作規則,只要公告周知不管是同意或繼續工作而默示同意,就會有效力而拘束員工及公司雙方,成為勞動契約的一部分,但要注意的是,該工作規則也不能違反當初的勞動契約,否則也會無效,縱使因此而離職也可以請求資遣費,簡單來說該工作規則只能做獎懲,不能直接減薪,減薪就會涉及變動勞動契約條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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