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職蟑螂檢舉店家索賠】

【求職蟑螂檢舉店家索賠】

現在社會什麼樣的人都有,曾經就有人專門以檢舉店家為工作,檢舉多家業者涉嫌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為由,向店家索賠新台幣2,500到2萬元不等的賠償金,許多店家為了要息事寧人,不想延伸一些額外的糾紛而賠錢了事,但這些並不是沒有解決以及預防的方法,本來是保障大家工作權的法律,被有心人濫用,原本設立的初衷就會消失,這篇文章除了一般求職民眾要注意以外,面試店家也需要特別注意,以免被這些求職蟑螂盯上。

那要怎麼樣才可以事先預防這些事情?

到底什麼樣的行為才會被是認為是歧視呢?

 

《分析》

什麼才是歧視呢?

簡單來說就是面試時,盡量不要去針對「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去評論,如果在面試時因為以上這些原因去篩選員工的話,就有可能會因此而觸犯法規,進而有被行政機關罰鍰的可能。

而性別工作平等法第7條也有規定:「雇主對求職者或受僱者之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等,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但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不在此限。」

由此可知,不只面試談話,在刊登徵人廣告時也是,招募時如果有下列情事,也一樣會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的規定:

一、為不實之廣告或揭示。

二、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或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

三、扣留求職人或員工財物或收取保證金。

 

什麼是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呢?

性平法第7條規定所謂的「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指的是這項工作在性

質上一定要限定性別為男或女,否則工作難以完成。如果針對什麼算是「受僱者或求職者所從事工作的特定性別因素」有爭議的話,必須由雇主負舉證責任,也就是說「雇主必須提出一定要限定男或女的理由,然後由法官或勞工局判斷是否合理」。因此雇主不能以求職者的性別作為取捨的依據,除非雇主能舉證這項工作必須由特定性別從事的原因(如:女舍管理員,限女性,因為住宿空間原本就設定為同性環境)。

 

違反的話會有什麼處罰呢?

根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8-1條規定,若違反,將會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會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結論》

這些相關規定的罰則都不輕,若違反的話都罰很重喔!!如果公司有負責面試的情形,也必須要多留意,面試談話時要特別注意,不要有什麼歧視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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