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育嬰假復職後,雇主可以因此減薪嗎?】
【請育嬰假復職後,雇主可以因此減薪嗎?】
《案例》
再過幾週就要生產的小美不顧身體不適以及旁人的勸導,總是遲遲不敢向公司請育嬰假,第一是怕沒有工作的這段期間會完全沒有工作收入,第二深怕請了過長的時間,公司會馬上找到人來替補他的職位,那這樣生完小孩回來是不是就會被減薪,甚至本來的職位會不會因此而被其他人取代。
請問要如何申請育嬰津貼呢?
老闆可以拒絕他人請育嬰假,或表示說將會做減薪或調動到不同職位等等的不利處分嗎?
如果發現雇主違規,又應該要如何申訴呢?
《案例分析》
如何申請育嬰津貼?
要申請育嬰津貼也是有一定的限制,依法規定,受僱者任職滿6個月後,在每一子女滿3歲前,可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到該子女滿3歲止,期間最長不得超過2年。而凡是參加勞保「就業保險」累計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在子女滿3歲前辦理育嬰留職停薪,可申請育嬰津貼。津貼採按月發放,每一子女合計最長發放6個月,津貼額度為請假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的6成。且父母雙方都可以申請育嬰假以及育嬰津貼,但必須要分別去申請。
如何申請呢~
1.向公司提出申請留職停薪意願。
2.辦理書面育嬰留職停薪程序。書面載明資料及檢附文件:(1)姓名、職稱(2)留職停薪期間之起迄日(3)子女之出生年、月、日(4)留職停薪期間之住居所、聯絡方式(5)是否要繼續參與社會保險(6)檢附配偶的就業證明文件。
3.開始休育嬰假之後,向勞工保險局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檢附文件:(1)雇主同意育嬰留職停薪證明文件(2)申請人及子女之戶口名簿影本(3)申請人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4)就業保險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申請書及給付收據(蓋妥印章)。
老闆可以在請完育嬰假後減薪或調動職位嗎?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7條的規定:「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時,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雇主不得拒絕:一、歇業、虧損或業務緊縮者。二、雇主依法變更組織、解散或轉讓者。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者。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受僱者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者。雇主因前項各款原因未能使受僱者復職時,應於三十日前通知之,並應依法定標準發給資遣費或退休金。」
而復職的定義在於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時之原有工作,簡單來說除非有前面四個正當理由,否則僱主有義務讓請育嬰假的同仁復職,而且是回復原有的工作職位,而即使有前面四個正當理由,未能讓育嬰假的同仁復職(回復原有職位),也應依法發放資遣費跟退休金。
如果雇主違規該如何申訴呢?
如果遇到雇主不給請假,或是表示如果請太久回來就會減薪等等的不利處分的話,建議一開始可以先好好的與雇主說明,再沒有辦法的話就可以向各縣市政府《性別工作平等法》的受理窗口提出申訴檢舉,各地方政府可對雇主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且公布公司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改善,否則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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