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育嬰假復職後,雇主可以因此減薪嗎?】 

【請育嬰假復職後,雇主可以因此減薪嗎?】 

 

《案例》 

再過幾就要生產的小美不顧身體不適以及旁人的勸導,總是遲遲不敢向公司請育嬰假,第一是怕沒有工作的這段期間會完全沒有工作收入,第二深怕請了過長的時間,公司會馬上找到人來替補他的職位,那這樣生完小孩回來是不是就會被減薪甚至本來的職位會不會因此而被其他人取代 

請問要如何申請育嬰津貼呢? 

老闆可以拒絕他人請育嬰假表示說將會做減薪或調動到不同職位等的不利處分嗎? 

如果發現雇主違規應該要如何申訴呢? 

 

《案例分析》 

如何申請育嬰津貼 

要申請育嬰津貼也是有一定的限制,依法規定,者任職滿6個月後每一子女滿3歲前,可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該子女滿3歲止,期間最長不得超過2年。參加勞保「就業保險」累計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在子女滿3歲前辦理育嬰留職停薪,可申請育嬰津貼。津貼按月發放,每一子女合計最長發放6個月,津貼額度為請假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的6且父母雙方都可以申請育嬰假以及育嬰津貼,但必須要分別去申請。 

 

如何申請呢~ 

1.向公司提出申請留職停薪意願。 

2.辦理書面育嬰留職停薪程序。書面載明資料及檢附文件:(1)姓名、職稱(2)留職停薪期間之起迄日(3)子女之出生年、月、日(4)留職停薪期間之住居所、聯絡方式(5)是否要繼續參與社會保險(6)檢附配偶的就業證明文件。 

3.開始休育嬰假之後,向勞工保險局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檢附文件:(1)雇主同意育嬰留職停薪證明文件(2)申請人及子女之戶口名簿影本(3)申請人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4)就業保險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申請書及給付收據(蓋妥印章)。 

 

老闆可以在請完育嬰假後減薪或調動職位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7條的規定:「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時,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雇主不得拒絕:一、歇業、虧損或業務緊縮者。二、雇主依法變更組織、解散或轉讓者。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者。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受者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者。雇主因前項各款原因未能使受者復職時,應於三十日前通知之,並應依法定標準發給資遣費或退休金。」 

而復職的定義在於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時之原有工作,簡單來說除非有前面四個正當理由,否則僱主有義務讓請育嬰假的同仁復職,而且是回復原有的工作職位,而即使有前面四個正當理由,未能讓育嬰假的同仁復職(回復原有職位),也應依法發放資遣費跟退休金 

 

如果雇主違規該如何申訴呢? 

如果遇到雇主請假,或是表示如果請太久回來就會減薪等等的不利處分的話,建議一開始可以先好好的與雇主說明,再沒有辦法的話就可以向各縣市政府《性別工作平等法》的受理窗口提出申訴檢舉,各地方政府可對雇主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且公布公司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改善,否則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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