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產品送課程,遇消費者退費,店家可以不退嗎?】
【買產品送課程,遇消費者退費,店家可以不退嗎?】
《實務案例》
有一名消費者提告美容店家,主張他分別在109年3月15日、109年4月12日支付了47,880+47,450=95,330元的價錢,購買「瘦身產品送課程」,目前還有29,880+8,000=37,880元的產品還沒做完,要求店家退費。
「店家」不願意退費,主張這是純美容保養品的「買賣」,不含任何服務;該消費者購買後雖曾數次前往店家接受肌膚保養,但都是贈送的售後服務,不算錢的。
如果依照「過去法院」的判決,可能多數會認同店家的主張,認為這是一種買賣契約,除非產品有瑕疵,否則不能解約退費。所以,在過去,這種包裝成產品買賣的,店家都不需要退費。
《分析》
- 去年受理這個案子的高雄地院則認為:
- 細細推究這個案子的交易模式,該消費者所支付金錢的對價,除了「商品」本身外,實際應該包含店家後續提供的肌膚保養「服務」。
- 店家後續提供的肌膚保養服務,性質上為勞務的提供,為整體契約中不可切割之一部分,絕非如店家所稱的是單純免費贈送的售後服務。
- 既然算是服務,就應該受到定型化契約的規範,消費者可以任意解約退費。
- 又因為店家和消費者間沒有約定手續費多少,所以不能扣除手續費。
- 結果,店家必須退還37,880元。
值得注意的是,這個案例是上個月才判決的,但依照目前的「新法」並不是這樣退的,而是有特殊的「買產品送課程的解約退款方法」,法院的判決似乎沒有按照法律。原因在於:
👉這個案例的簽約時間是109年的3、4月;而瘦身新法是在109年的11月通過、隔年7月實施的。因此,法院適用的是「舊法」。
👉假設,店家締約收款的時間落在110年7月1日以後(體態調整),或112年7月1日以後(做臉),算法就不是這樣了。
- 那應該要怎麼算才合法呢?(若不合法可能會被罰3-30萬元)
在新法之下,「服務要計價」且要「佔50%」。因此,總價95,330元要先除以一半,等於47,665元。
👉店家要退的金額=95,330元(總價)-0元(已接受服務)-47,665元(已提領產品價格)-0元(手續費)=47,665元
👉結果,店家要比舊法時代要多退「將近一萬元」!
《給美容師的建議》
店家收取預收款難免遇到退費問題,該怎麼退、可否收取手續費、是否用原價退,這些問題都有可能延伸成為消費糾紛,建議店家在收取預收款時,都要事前跟消費者約定清楚,協會所出版的契約已將退費可收取手續費以及用原價扣除等相關規範清楚的寫在契約當中,協會契約除了處理退費問題,還可以預防遲到爽約、縮短審閱期以及供政府稽查,店家可以服務項目選購:
除了退費糾紛,店家跟消費者之間,從服務前、服務中甚至服務後,都有需要注意的地方,服務前是否告知消費者應注意的風險並簽署同意書、服務中遇到傷害問題該如何處理、服務完後是否持續追蹤或是遵守政府相關法規保留書面資料,想要在消費關係中穩住腳步、安心營業,你需要👉【美容定型化契約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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