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遣費要從試用期開始算嗎?】
【資遣費要從試用期開始算嗎?】
《案例》
莉莉到A公司上班時,A明確告知莉莉公司對新進員工都有三個月的試用期,在這段期間會一一的評核上班狀況,看員工是不是符合公司所需要的人才,三個月試用期一到,如果有被評核表是能力不足的情形,那麼就會直接請員工離開,也不會給予任何的資遣費用。
但莉莉覺得很奇怪,試用期不是就已經開始上班了嗎?如果被資遣為什麼也沒有辦法拿到資遣費呢?到底是公司的規定才是正確還是莉莉的想法才是合法的呢?
《案例分析》
可不可以訂定試用期
目前的法令並沒有明確訂定試用期的規範,但勞動契約的本質還是基於私法上關係而成立,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在不違背契約誠信原則或違反法令強制規定、公序良俗等等的情形下,在正式締結勞動契約前先行約定試用期間,是不違法、是有效的。
試用不通過要給予資遣費嗎?
那麼既然可以訂定試用期,那如果沒有通過試用期需不需要給予員工資遣費,這部分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的見解不太相同。
- 行政機關:
勞動部認為試用期和一般勞動契約並沒有不同,如果雇主要終止試用,就應該要依照勞基法的規定去遵循,如果符合勞基法第11條的資遣相關規定,就要給予資遣費,如果是以勞基法第12條規定而解僱,就沒有資遣費了。
- 司法機關:
多數法院見解認為不需要給予資遣費,理由在於他們認為試用期間為締結正式勞動契約的前階階段,也就是雙方約定好就成立試用期間,因此雙方當事人都可以隨時終止契約,就沒有勞基法規定的適用,那麼當然也就沒有資遣費的問題了。
見解不同要聽誰的呢?
看完上述說明會發現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的見解完全不相同,如果真的遇到這樣的情形時應該要怎麼辦呢?通常假設在試用期當中或試用期結束後,雇主要求勞工離開並且沒有給予資遣費,勞工可以到各地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並提出檢舉,檢舉之後主管機關會進行勞檢,勞檢結果如果勞工局認定雇主違法就會開罰(要注意這樣的罰鍰並不會給勞工,而是進到國庫),雇主如果不服裁罰可以訴願,訴願被駁回就會到法院進行行政訴訟,與勞工局打官司。
而勞工在行政機關則是先透過勞資爭議調解,如果調解成立,雙方就依照調解內容進行;如果調解不成立(例如雇主被罰仍然不想付資遣費給勞工),勞工可能就必須靠民事訴訟來確認,不過就向上面所說,目前法院判決多數認為這樣的情形是不用給資遣費的。
雖然法院見解是不需要給予資遣費,但如果還在試用期間,照理來說年資還很短,資遣費也沒多少,建議雇主都給予資遣費會比較不麻煩,畢竟還沒到法院那關就會先遭到主關機關的裁罰,為了些許的費用而在這樣的事情上耗費大把的時間也不划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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