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遣費要從試用期開始算嗎?】 

【資遣費要從試用期開始算嗎?】 

 

《案例》 

莉莉A公司上班時,A明確告知莉莉公司對新進員工都有三個月的試用期,在這段期間會一一的評核上班狀況,看員工是不是符合公司所需要的人才,三個月試用期一到,如果有評核表是能力不足的情形,那麼就會直接請員工離開,也不會給予任何的資遣費用。 

莉莉覺得很奇怪,試用期不是就已經開始上班了嗎?如果被資遣為什麼也沒有辦法拿到資遣費呢?到底是公司的規定才是正確還是莉莉的想法才是合法的呢? 

 

《案例分析》 

可不可以訂定試用期 

目前的法令並沒有明確訂定試用期的規範,但勞動契約的本質還是基於法上關係成立,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在不違背契約誠信原則或違反法令強制規定公序良俗等等的情形,在正式締結勞動契約前先行約定試用期間是不違法、是有效的。 

 

試用不通過要給予資遣費 

那麼既然可以訂定試用期,那如果沒有通過試用期需不需要給予員工資遣費這部分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的見解不太相同。 

  • 行政機關: 

勞動部認為試用期和一般勞動契約並沒有不同,如果雇主要終止試用,就應該要依照勞基法的規定去遵循,如果符合勞基法第11條的資遣相關規定,就要給予資遣費,如果以勞基法第12規定而解僱,就沒有資遣費 

  • 司法機關: 

多數法院見解認為不需要給予資遣費理由在於他們認為試用期間為締結正式勞動契約的前階階段就是雙方約定好就成立試用期間因此雙方當事人都可以隨時終止契約,沒有勞基法規定的適用,那麼當然也就沒有資遣費的問題了。 

 

見解不同要聽誰的呢? 

看完上述說明會發現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的見解完全不相同,如果真的遇到這樣的情形時應該要怎麼辦呢?通常假設在試用期當中或試用期結束後,雇主要求勞工離開並且沒有給予資遣費,勞工可以到各地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並提出檢舉,檢舉之後主管機關會進行結果如果勞工局認定雇主違法就會開罰(要注意這樣的罰鍰並不會給勞工,而是進到國庫)雇主如果不服裁罰可以訴願,訴願被駁回就會到法院進行行政訴訟,與勞工局打官司 

勞工在行政機關是先透過勞資爭議調解,如果調解成立,雙方調解內容進行;如果調解不成立(例如雇主被罰仍不想付資遣費給勞工),勞工可能就必須靠民事訴訟來確認不過就向上面所說,目前法院判決多數認為這樣的情形是不用給資遣費 

雖然法院見解是不需要給予資遣費,但如果還在試用期間,照理來說年資還很短,資遣費也沒多少,建議雇主都給予資遣費會比較不麻煩,畢竟還沒到法院那關就會先遭到主關機關的裁罰,為了些許的費用在這樣的事情上耗費大把的時間也不划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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