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款可以扣除贈品金額嗎? 】
【退款可以扣除贈品金額嗎? 】
《案例》
婷婷下班後到東區逛街,看到店家廣告全館商品滿$3,000就送價值$1,000的泡澡精油,於是婷婷便開開心心的開始選購商品,也購買了價值$4,500的香氛機。回到家後婷婷二話不說先把泡澡精油倒入浴缸內,出來後準備要啟動香氛機時,才發現有重大瑕疵完全沒辦法開機,於是趕緊打電話告知店家,了解情況以後店家也願意退款給婷婷,但是因為該附送的贈品已經被拆封過,因此也只能將贈品費用扣除,也就是只能退給婷婷$3,500。
婷婷覺得很不合理,認為也許贈品價值根本沒有店家定價的這麼高,況且精油也才用了一點點,退費的話不就是要全額退費給我嗎?為什麼還要另外扣除贈品的金額呢?
這樣看起來店家說的有道理,婷婷認知上也不完全錯誤,那結論上應該是誰在法律上比較站的住腳呢?法律上「贈與」又是如何定義的?這種情況退費時可以扣除贈品金額嗎?
《案例分析》
法律上贈與的定義
民法第406條規定:「稱贈與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
一般而言,送東西在法律上用文言文來說就是贈與,在一般人的認知中,你「送」我一個東西,當然就沒有要付費用的問題,但是在商業行為裡面,並沒有商家會平白無故贈與商品給一般顧客,因此商業行為裡面的贈品,其實是附有條件的,也就是贈與有效的前提在於主要的買賣行為是有效且成立的,若買賣行為不成立,那麼贈與行為也會無效!這在法律上稱為「附解除條件的贈與」,這時候店家當然可以因為退費的關係而不送你贈品,開封的商品自然就要計價了。
退費時可以扣除贈品金額嗎?
民法第412條第1項規定:「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
但因為這類交易行為通常都是口頭上約定,當該贈送是不是有附條件成為疑義時,依消保法規定,必須為有利於消費者的解釋,也就是消費者可以說完全不清楚有這樣的條件存在,不是送我的東西就是我的了嗎?
如果以法律上的規定來說,店家退費是可以扣除贈品的價值,但建議還是要事前講清楚或在契約中寫清楚,爭議的東西最好都要約定清楚才不會有無謂的糾紛出現。
其實如上所述,商家通常不會無緣無故送東西給顧客,雖然消保官可能會站在消費者的角度去思考判定,但法院應該還是會認同所謂附條件贈與的說法,協會還是建議大家,若商品金額比較高,還是要清楚標示於合約當中。
唯有一種情形是商家必須全部回收並且全額退費!那就是商品與贈品之間,有主從關係,如果沒有了商品,那麼贈與物對消費者來說也無法發揮作用,有這種主從關係存在的話,就得要全額退費了。
《結論》
消基會對此情況也有做出建議。
對業者而言,應確實將契約條款與退費方式公布於網站上,如中間有變更契約內容或收費方式,亦應充分告知消費者,以免將來發生消費糾紛。消費者訂購時,業者應提供收據予消費者,並在上面註明付款資訊、訂購專案內容、退費方式等,避免消費者屆時以業者未將條款說清楚為由而要求退費,造成損失。
對消費者而言,付款時應要求業者提供收據或發票,且須仔細看清楚業者是否將相關條款清楚註明在收據上,並將收據妥善保存,倘若後續產生爭議,消費者也有憑據可保障自身權益。應在訂購前多比較各家業者推出的商品內容,並詳細瞭解其內容是否符合自己的需求再洽訂,若待付款後又反悔,不但造成雙方困擾還可能衍生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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