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款可以扣除贈品金額嗎? 】 

【退款可以扣除贈品金額嗎? 】 

 

《案例》 

婷婷下班後到東區逛街,看到店家廣告全館商品滿$3,000就送價值$1,000的泡澡精油,於是婷婷便開開心心的開始選購商品,也購買了價值$4,500的香氛機。回到家後婷婷二話不說先把泡澡精油倒入浴缸內,出來後準備要啟動香氛機時,才發現有重大瑕疵完全沒辦法開機,於是趕緊打電話告知店家,了解情況以後店家也願意退款給婷婷,但是因為該附送的贈品已經被拆封過,因此也只能將贈品費用扣除,也就是只能退給婷婷$3,500 

婷婷覺得很不合,認為也許贈品價值根本沒有店家定價的這麼高,況且精油也才用了一點點,退費的話不就是要全額退費給我嗎為什麼還要另外扣除贈品的金額呢? 

這樣看起來店家說的有道理,婷婷認知上也不完全錯誤,那結論上應該是誰在法律上比較站的住腳呢?法律上「贈與」又是如何定義的?這種情況退費時可以扣除贈品金額嗎? 

 

《案例分析》 

法律上贈與的定義

民法第406條規定稱贈與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 

一般而言,送東西在法律上用文言文來說就是贈與,在一般人的認知中,你「送」我一個東西,當然就沒有要付費用的問題,但是商業行為裡面,沒有商家會平白無故贈與商品給一般顧客因此商業行為裡面的贈品,其實是附有條件的也就是贈與有效的前提在於主要的買賣行為是有效且成立的,若買賣行為不成立那麼贈與行為也會無效這在法律上稱為「附解除條件的贈與」這時候店家當然可以因為退費的關係而不送你贈品,開封的商品自然要計價 

 

退費時可以扣除贈品金額嗎?

民法第412條第1項規定:「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 

但因為這類交易行為通常都是口頭上約定,贈送是不是有附條件成為疑義時,依消保法規定,必須有利於消費者的解釋就是消費者可以說完全清楚有這樣的條件存在,不是送我的東西就是我的了嗎 

如果以法律的規定來說,店退費是可以除贈品的價值,但建議還是要事前講清楚或在契約中寫清楚爭議的東西最好都要約定清楚才不會有無謂的糾紛出現 

其實如上所述,商家通常不會無緣無故送東西給顧客,雖然消保官可能會站在消費者的角度去思考判定,但法院應該還是會認同所謂附條件贈與的說法協會還是建議大家若商品金額比較高還是要清楚標示於合約當中 

唯有一種情形是商家必須全部回收並且全額退費那就是商品與贈品之間,有主從關係如果沒有了商品,那麼贈與物對消費者來說也無法發揮作用,有這種主從關係存在的話,就得要全額退費了 

 

《結論》 

消基會對此情況也有做出建議。 

業者而言,應確實將契約條款與退費方式公布於網站上,如中間有變更契約內容或收費方式,亦應充分告知消費者,以免將來發生消費糾紛。消費者訂購時,業者應提供收據予消費者,並在上面註明付款資訊、訂購專案內容、退費方式等,避免消費者屆時以業者未將條款說清楚為由而要求退費,造成損失。 

消費者而言,付款時應要求業者提供收據或發票,且須仔細看清楚業者是否將相關條款清楚註明在收據上,並將收據妥善保存,倘若後續產生爭議,消費者也有憑據可保障自身權益。應在訂購前多比較各家業者推出的商品內容,並詳細瞭解其內容是否符合自己的需求再洽訂,若待付款後又反悔,不但造成雙方困擾還可能衍生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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