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屋的修繕處理費用應該是誰的責任呢?】
【租屋的修繕處理費用應該是誰的責任呢?】
《案例》
美美在台北市租了一樓店面要當美容工作室的新址,一開始看的時候覺得交通、環境、場地等等的都很不錯,有符合心中的需求,當下就和房東先簽了兩年的租賃契約。
結果搬進去開始營業後,問題慢慢的浮現,一開始是洗手台的水老是不通,洗東西的時候水都沒辦法順利流下去,到了夏天要開冷氣時,冷氣管線也頻頻漏水,更讓美美無法接受的是前幾天下了一場大雨後,工作室竟然開始漏水,向房東反應後房東卻表示這種小問題等天氣放晴後就不會漏水啦!
請問,遇到這樣的狀況美美應該要自行付錢維修嗎?
租屋的修繕處理費用應該是誰的責任呢?
美美又應該怎麼處理會比較恰當呢?
《案例分析》
租屋的修繕處理費用應該是誰的責任呢?
民法第429條第1項規定:「租賃物之修繕,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由出租人負擔。」意思就是租賃物的修繕,除非有特別約定外,原則上是由房東負責。
但要釐清什麼是「租賃物」。租賃物就是承租人付租金的對價、付租金可以使用的範圍,簡單來說就是在承租人付錢的範圍內,租賃物要堪用。一般來說建議承租人可以和房東簽約時,就房屋的硬體設施、家具設備部分明定由房東負責修繕,而消耗性用品部分則可以約定由承租人自行負責處理,若房東針對必須修繕的部分不方便處理的話,承租人也可以代替房東處理後,留存維修單據請求房東返還相關的修繕費用。
如果房東遲遲不修繕處理,承租人可以終止契約嗎?
如果房東當初簽約時承諾的房屋硬體設施、家具設備部分需要維修,卻遲遲不願意處理,造成承租人沒辦法正常使用的情形,那麼就等於承租人付了錢卻沒有得到房東當初承諾的品質,依民法第435的規定,承租人可以依此來請求減少租金。
另外要注意的是,如果發生了應由房東負擔的修繕問題,而承租人卻沒有在發現問題的當下「立即」通知房東,導致問題變的更加嚴重甚至造成租賃物有嚴重的損失的話,依據民法第437條的規定,承租人是很有可能必須負擔相關的損失賠償責任喔。
美美又應該怎麼處理會比較恰當呢?
依照民法的規定,發生案例中房東不積極處理的狀況,美美可以自費修繕再請求房東償還費用、或是直接在應給的租金中扣除相關修繕費用,但到了這一步通常是已經和房東撕破臉,不打算租或租約到期就不續租了,因此如果還要繼續相處、繼續租用,比較好的做法還是堅定溫和的表達立場,並且協商、彼此互相讓步,要注意法律只是指引,並不是處理事情的唯一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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