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屋的修繕處理費用應該是誰的責任呢?】 

【租屋的修繕處理費用應該是誰的責任呢?】 

 

《案例》 

美美在台北市租了一樓店面要當美容工作室的新址,一開始看的時候覺得交通環境、場地等等的都很不錯,有符合心中的需求,當下就和房東先簽了兩年的租賃契約。 

結果搬進去開始營業後,問題慢慢的浮現,一開始是洗手台的水老是不通洗東西的時候都沒辦法順利流下去到了夏天要開冷氣時,冷氣管線也頻頻漏水,更讓美美無法接受的是前幾天下了一場大雨後,工作室竟然開始漏水向房東反應後房東卻表示這種小問題等天氣放晴就不會漏水啦!  

請問,遇到這樣的狀況美應該要自行付錢維修嗎? 

租屋的修繕處理費用應該是誰的責任呢? 

美美又應該怎麼處理會比較恰當呢? 

 

《案例分析》 

租屋的修繕處理費用應該是誰的責任呢? 

民法第429條第1項規定「租賃物之修繕,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由出租人負擔。」意思就是租賃物的修繕,除非有特別約定外,原則上是房東負責。 

但要清什麼是「租賃物」租賃物就是承租人付租金的對價付租金可以使用的範圍,簡單來說就是在承租人付錢的範圍內,租賃物要堪用一般來說建議承租人可以和房東簽約時,就房屋硬體設施、家具設備部分明定由房東負責修繕,而消耗性用品部分則可以約定由承租人自行負責處理若房東針對必須修繕的部分不方便處理的話,承租人也可以代替房東處理後,留存維修單據請求房東返還相關的修繕費用 

 

如果房東遲遲不修繕處理承租人可以終止契約嗎 

如果房東當初簽約時承諾的房屋硬體設施、家具設備部分需要維修卻遲遲不願意處理造成承租人沒辦法正常使用的情形,那麼就等於承租人付錢卻沒有得到房東當初承諾的品質,依民法第435的規定,承租人可以依此來請求減少租金。 

另外要注意的是如果發生了應由房東負擔的修繕問題,而承租人卻沒有在發現問題的當下「立即」通知房東,導致問題變的更加嚴重甚至造成租賃物有嚴重的損失的話,依據民法第437條的規定,承租人是很有可能必須負擔相關的損失賠償責任 

 

美美又應該怎麼處理會比較恰當呢? 

依照民法的規定,發生案例中房東不積極處理的狀況,美美可以自費修繕再請求房東償還費用、或是直接在應給的租金中扣除相關修繕費用,但到了這一步通常已經和房東撕破臉不打算租或租約到期就續租了,因此如果還要繼續相處繼續租用,比較好的做法還是堅定溫和的表達立場,並且協商、彼此互相讓步,要注意法律只是指引,不是處理事情的唯一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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