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對話截圖PO網也會觸法?】

將對話截圖PO網也會觸法? 
 

案例

美容師跟一位自稱是網紅兼小模的 A 合作,雙方約定好:美容師提供免費做臉服務,A 則需要在體驗後一個月內於個人社群平台發文幫店家宣傳推廣。由於美容師認為這只是單純的互惠合作,因此雙方並沒有簽署正式的書面合約,僅有口頭承諾與通訊軟體上的對話。

然而,一個月的期限過了,A 完全沒有任何發文跡象。美容師傳訊息提醒,A 不是態度惡劣就是推託找藉口,最後乾脆「已讀不回」。美容師因此將兩人的通訊對話截圖公佈在網路上,揭發 A 的行為,提醒其他店家不要再上當受騙。

 

問題

  • 美容師將私人的對話記錄截圖放上網路會觸犯刑法上的誹謗罪嗎?
  • 私人的對話記錄也算是個資的一種嗎?
  • 美容師應該要怎麼做會比較好呢?

 

分析

私人的對話記錄截圖放上網路會觸犯刑法上的誹謗罪嗎?

刑法第310條第1項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由此可知,只要行為符合「意圖散布於眾」、「指摘或傳述」以及「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為誹謗罪的構成要件。

要特別注意的是,本案美容師是把對話截圖直接公布在網路上,這屬於刑法第310條第2項的「加重誹謗罪」——用文字、圖畫方式散布謠言,法定刑會比單純口頭誹謗(第1項)來得重,最重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構成要件該當,不代表一定有罪,仍須視是否符合以下阻卻違法或免責事由而定:

  • 真實惡意(刑法第310條第3項):若行為人明知言論內容不實仍執意傳述、或對於言論真偽採取毫不在意的態度而任意散布,抑或所指摘之事僅涉及對方私德、與公共利益全然無關,這幾種情形下較有可能被認定成立誹謗罪。反之,若所述內容為真、與公共利益有關,或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原則上就有機會主張此項免責事由。
  • 不合理的評論貼文中若屬於「意見表達」的部分(也就是對某件事情的想法、觀點或評論),只要動機並非單純以「毀損對方名譽」為唯一目的,而是希望讓公眾自行評斷、判斷孰是孰非,原則上不會構成誹謗罪;反之,若評論的唯一目的僅在於惡意詆毀對方名譽,則較有可能被認定為不合理評論而成立誹謗罪。

本案中,如果美容師只是把對話截圖原封不動貼出來、單純敘述事實經過,且主觀評價對事不對人、沒有超出必要範圍的適當評論,則原則上不構成誹謗罪。

 

私人的對話記錄也算是個資的一種嗎?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 條規定,個人資料是指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照片、聯絡方式等「足以直接或間接識別該個人」的資料。對話紀錄本身的內容未必是個資,但對話框中的頭像、大頭照、顯示名稱、LINE ID 或社群帳號,均屬於個資範疇。如果美容師單純只有發彼此的對話記錄,而當中的內容不會讓A的個資可被網友與其他資料對照而識別特定個人,進而造成A的困擾的話,依照實務判決來看,這樣並不會有侵害A的意圖,自然就不會有侵害個資法的疑慮了。 

 

美容師應該怎麼做會比較好呢?

遇到這類糾紛實在令人困擾,建議大家在合作就先擬定並簽訂合約,明確載明基於互惠關係應盡的義務,例如:應發布何種形式、內容的文章,發文篇數為何,以及若未依約完成應如何處理(例如違約金)等,都應事先約定清楚。如此一來,日後真的發生爭議時,才知道該如何有效保障自己的權益。

合約不用自己苦思!法協有提供公版的模特兒契約書,架構完整且具法律效力,請大家一定要善加利用,保障自身權益!

👉立即點擊購買【模特兒同意書

 

 

美容師必備的法律工具書 https://beautylaw.pse.is/lawbook2

 

想定期收到更多的美容法律案例分析,可以加入我們的FB或是LINE喔!

   

 

可能感興趣的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