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買課程和融資公司簽分期還可以退費嗎?】
【消費者買課程和融資公司簽分期還可以退費嗎?】
《案例》
A小姐看到美容店家在網路上廣告美容體驗課程,於是直接到該美容店花了1,500元購買單次體驗課程,而體驗過程中美容店家的員工不斷向A小姐遊說購買全套完整之美容課程,後來A小姐就買了72,000元的美容課程,而與某資融公司簽了借貸契約,並約定按月分期付款3,000元(共24期)。
A小姐隔天覺得後悔,於是就馬上向美容店家解約,但店家表示因為已經和融資公司借款,表示不能給予退費,所以A還是繳了兩期共6,000元的費用,但A主張這是訪問買賣,也是在7天內就要求退費,為什麼店家卻表示因為分期是和融資公司借貸的,所以不能退費呢?
請問,A小姐可不可以主張這是訪問買賣,所以可以無條件解約?
假設屬於訪問買賣,那麼可不可以連同包套美容課程及借貸契約都一併解除?
店家還是融資公司要負退還6,000元的責任?
《案例分析》
A小姐可不可以主張是訪問買賣而無條件解約?
訪問買賣是消保法上的特殊交易型態,消費者都可以在7天內「不附理由」且「不用負擔任何成本」的解除買賣契約,不能額外扣除手續費、運費等等。而這7天也叫做鑑賞期或猶豫期。
訪問買賣就是一般我們所理解的推銷,也就是賣家沒有經過消費者的主動邀請,而到消費者的家裡、公司、路上、賣場等場所,說服消費者購買,因此在店鋪內的交易就不屬於訪問買賣,換言之只要是在店鋪以外的場所完成的交易,都算是訪問買賣。
案例中的A小姐既然是在店鋪內的交易,本來不屬於訪問買賣。但是,台灣的司法判決逐漸的擴張這個概念,形成了一個稱做「誘導式訪問買賣」(這應該已經是司法界的共識了),就是說如果企業經營者藉由贈送、優惠或其他活動方式,而與消費者發生接觸的機會,然後以各式說法引發消費者之吸引力或購買意思,使消費者自行前往企業經營者的場所,並於該次洽談中即與企業經營者合意締約,也算是訪問買賣(誘導來的店鋪內交易)。因此,按照這樣的判決見解,上面這個案例就是屬於訪問買賣。
既然屬於訪問買賣,A小姐就可以在7天內「不附理由」且「不用負擔任何成本」的解除買賣契約。
如果屬於訪問買賣,可不可以連同包套美容課程及借貸契約都一併解除?
因為是訪問買賣的緣故,A小姐解除與店家間的包套課程沒有疑問,有問題的是可不可以也一併解除借貸契約?本來在法律上,A小姐與店家間的包套課程契約,和A小姐與融資公司間的借貸契約,基於契約的相對性,兩個契約是獨立、不能互相影響,所以不能解除借貸契約。但是,這樣會使得A小姐解除了包套課程契約後,仍必須繼續繳貸款的不合理現象,融資公司也經常以這個理由要求消費者繼續繳貸款,店家也是兩手一攤說這是妳和融資公司的事。
但這樣怎麼看都不合理,因此這幾年法院找到一個理論來解決,認為融資公司與店家於經濟上結合成一體進行營業行為,透過彼此合作關係而共同獲取利益,應認為美容契約與借貸契約具有履行及效力之「牽連關係」,消費者得以對抗店家的理由來對抗融資公司,因此是可以一併解除借貸契約。
誰要負退還6,000元的責任?
既然包套美容課程及借貸契約都一併解除,表示A小姐不用繼續做課程、也不用繳貸款,還可以拿回已經繳的6000元。問題是,當初這6000元是繳貸款繳給融資公司的,那麼A小姐究竟要和融資公司或是和店家要這筆錢呢?
事實上,當A小姐簽訂借貸契約後,融資公司就會將包套課程的錢撥款給店家,至於融資公司會從72,000元裡面扣多少下來再撥,就看店家和融資公司當初怎麼談。無論如何店家其實也有拿到錢,而A小姐會繳貸款也是因為課程的分期,所以應由店家負退還6,000元的責任,至於店家與融資公司間怎麼計算就與A小姐無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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