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買課程和融資公司簽分期還可以退費嗎?】 

【消費者買課程和融資公司簽分期還可以退費嗎?】 

《案例》 

A小姐看到美容店家網路上廣告美容體驗課程,於是直接到該美容店花了1,500元購買單次體驗課程,而體驗過程中美容店家員工不斷向A小姐遊說購買全套完整之美容課程,後來A小姐就買了72,000元的美容課程,而與某資融公司簽了借貸契約,並約定按月分期付款3,000元(共24期)。 

A小姐隔天覺得後悔,於是就馬上向美容店家解約,但店家表示因為已經融資公司借款,表示不能給予退費,所以A還是繳了兩期共6,000的費用A主張這是訪問買賣,也7天內就要求退費為什麼店家卻表示因為分期是和融資公司借貸的,所以不能退費呢? 

請問,A小姐可不可以主張這是訪問買賣,所以可以無條件解約? 

假設屬於訪問買賣,那麼可不可以連同包套美容課程及借貸契約都一併解除?  

店家還是融資公司要負退還6,000元的責任? 

 

《案例分析》 

A小姐可不可以主張是訪問買賣無條件解約? 

訪問買賣是消保法上的特殊交易型態,消費者都可以在7天內「不附理由」且「不用負擔任何成本」的解除買賣契約,不能額外扣除手續費、運費等7叫做鑑賞期或猶豫期。 

訪問買賣就是一般我們所理解的推銷,就是賣家沒有經過消費者主動邀請而到消費者的家裡公司、路上、賣場等場所,說服消費者購買因此在店鋪內的交易不屬於訪問買賣換言之只要是在店鋪以外的場所完成的交易,都算是訪問買賣。 

案例中的A小姐既然是在店鋪內的交易,本來不屬於訪問買賣。但是,台灣的司法判決逐漸的擴張這個概念,形成了一個做「誘導式訪問買賣」(這應該已經是司法界的共識了),就是說如果企業經營者藉由贈送、優惠或其他活動方式,而與消費者發生接觸的機會,然後以各式說法引發消費者之吸引力或購買意思,使消費者自行前往企業經營者的場所,並於該次洽談中即與企業經營者合意締約,也算是訪問買賣(誘導來的店鋪內交易)。因此,按照這樣的判決見解,上面這個案例就是屬於訪問買賣。 

既然屬於訪問買賣,A小姐就可以在7天內「不附理由」且「不用負擔任何成本」的解除買賣契約。 

 

如果屬於訪問買賣,可不可以連同包套美容課程及借貸契約都一併解除?  

為是訪問買賣的緣故,A小姐解除與店家間的包套課程沒有疑問,有問題的是可不可以也一併解除借貸契約?本來在法律上,A小姐與店家間的包套課程契約,和A姐與融資公司間的借貸契約,基於契約的相對性,兩個契約是獨立、不能互相影響,所以不能解除借貸契約。但是,這樣會使得A小姐解除了包套課程契約後,仍必須繼續貸款的不合理現象融資公司也經常以這個理由要求消費者繼續貸款,店家也是兩手一攤說這是妳和融資公司的事。 

怎麼看都不合理,因此這幾年法院找到一個理論來解決,認為融資公司與店家於經濟上結合成一體進行營業行為,透過彼此合作關係而共同獲取利益,應認為美容契約與借貸契約具有履行及效力之「牽連關係」,消費者得以對抗店家的理由來對抗融資公司,因此是可以一併解除借貸契約。 

 

誰要負退還6,000元的責任? 

既然包套美容課程及借貸契約都一併解除,表示A小姐不用繼續做課程、也不用貸款,還可以拿回已經繳的6000元。問題是,當初這6000元是繳貸款繳給融資公司的,那麼A小姐究竟要和融資公司或是和店家要這筆錢呢 

事實上,當A小姐簽訂借貸契約後,融資公司就會將包套課程的錢撥款給店家至於融資公司會從72,000裡面扣多少下來再撥,就看店家和融資公司當初怎麼談。無論如何店家其實也有拿到錢,而A小姐會繳貸款也是因為課程的分期,所以應由店家負退還6,000元的責任至於店家與融資公司間怎麼算就與A小姐無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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