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颱風天僱主可以強制要求員工上班嗎?】
【颱風天僱主可以強制要求員工上班嗎?】
《案例》
婷婷在一家美容美髮店工作,因為還不熟悉業務的關係笨手笨腳,常常被客戶投訴,造成店內大家的麻煩,但是婷婷心裡想說等熟悉業務後他一定可以做好的,就持續在這家店待下去,雖然老闆實在很想開除婷婷,但目前也還找不到藉口可以解僱。
有一次颱風來襲,造成全台停班停課整整三天,老闆在群組上告知大家,雖然政府發公告可以不用上班,但還是要來美容店服務客戶,而薪水也會加倍算給大家,但婷婷心裡想都已經公告不用上班了,就沒有理會老闆說的,沒有請假但也沒有到美容店,沒想到颱風警報解除後去上班時,卻被老闆告知因為曠職三天,依勞基法的規定請他直接走,也不能請領資遣費。
因為天然災害無法出勤工作,老闆可以記為曠工嗎?
老闆可以因為這個原因終止和婷婷的勞動契約嗎?
老闆要求出勤的話薪資應該如何計算呢?
《案例分析》
因為天然災害無法出勤工作,老闆可以記為曠工嗎?
有關颱風、地震或其他天然災害,勞動部制訂了《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作為約束雇主的依據,其中第六點就有提到,在哪些情況下勞工可以依據停班停課的情況不出勤。
第6點:「天然災害發生時(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1.勞工工作所在地經轄區首長依「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以下稱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勞工因而未出勤時。
→這邊就是指當地方政府發佈停班停課的消息時。
2.勞工工作所在地未經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惟勞工確因颱風、洪水、地震等因素阻塞交通致延遲到工或未能出勤時。
→通勤路線真正有遭遇到阻礙的事實時。
3.勞工工作所在地未經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惟其居住地區或其正常上(下)班必經地區,經該管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致未出勤時。
→簡單來說,只要勞工的工作地、居住地或通勤必經之地方(例如從新北通勤至台北,而新北停班)有公告停止上班上課,就可以做為不出勤的依據。
老闆可以因為這個原因終止和婷婷的勞動契約嗎?
依照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的規定,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從上面解說可以了解到,因為天然災害而無法出勤工作的話,僱主並不能因此而記曠職,因此如果雇主以此條的規定要解除和婷婷的勞動契約的話,其實是不符合勞基法的規定。
老闆要求出勤的話薪資應該如何計算呢?
颱風天老闆雖然不能強制要求員工一定要上班,但如果員工應老闆要求而出勤,依照《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第七點規定:「勞工因前點所定之情形無法出勤工作,雇主宜不扣發工資。但應雇主之要求而出勤,雇主除當日工資照給外,宜加給勞工工資,並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依照目前法規並沒有硬性規定資方必須支付加班費或津貼,除了每日應有的新資以外,其餘的補貼金額並沒有法規硬性規定,公司可視情況補貼加班費給勞工,或是給予交通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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