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颱風天僱主可以強制要求員工上班嗎?】 

【颱風天僱主可以強制要求員工上班嗎?】 

 

《案例》 

婷婷在一家美容美髮店工作,因為還不熟悉業務的關係笨手笨腳,常常被客戶投訴,造成店內大家的麻煩,但是婷婷心裡想說等熟悉業務他一定可以做好的,就持續在這家店待下去,雖然老闆實在很想開除婷婷,但目前也還找不到藉口可以解僱。 

有一次颱風來襲造成全台停班停課整整三天,老闆在群組上告知大家雖然政府發公告可以不用上班,但還是要來美容店服務客戶,而薪水也會加倍算給大家,但婷婷心裡想都已經公告不用上班了,就沒有理會老闆說的,沒有請假但也沒有到美容店,沒想到颱風警報解除後去上班時,卻被老闆告知因為曠職三天,依勞基法的規定請他直接走,也不能請領資遣費。 

因為天然災害無法出勤工作,老闆可以記為曠工嗎? 

老闆可以因為這個原因終止和婷婷的勞動契約嗎? 

老闆要求出勤的話薪資應該如何計算呢? 

 

《案例分析》 

因為天然災害無法出勤工作,老闆可以記為曠工嗎?

有關颱風、地震或其他天然災害,勞動部制訂了《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作為約束雇主的依據,其中第六點就有提到,在哪些情況下勞工可以依據停班停課的情況不出勤。 

6點:「天然災害發生時(後),有下列情形之者,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1.勞工工作所在地經轄區首長依「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以下稱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勞工因而未出勤時。 

這邊就是指當地方政府發佈停班停課的消息時。 

2.勞工工作所在地未經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惟勞工確因颱風、洪水、地震等因素阻塞交通致延遲到工或未能出勤時。 

通勤路線真正有遭遇到阻礙的事實時。 

3.勞工工作所在地未經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惟其居住地區或其正常上(下)班必經地區,經該管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致未出勤時。 

簡單來說,只要勞工的工作地、居住地或通勤必經之地方(例如從新北通勤至台北,而新北停班)有公告停止上班上課,就可以做為不出勤的依據。 

 

老闆可以因為這個原因終止和婷婷的勞動契約嗎?

依照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的規定,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從上面解說可以了解到,因為天然災害而無法出勤工作的話僱主並不能因此而記曠職,因此如果雇主以此條的規定要解除和婷婷的勞動契約的話,其實是不符合勞基法的規定。 

 

老闆要求出勤的話薪資應該如何計算呢?

颱風天老闆雖然不能強制要求員工一定要上班,但如果員工應老闆要求而出勤,依照《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第七點規定:「勞工因前點所定之情形無法出勤工作,雇主宜不扣發工資。但應雇主之要求而出勤,雇主除當日工資照給外,宜加給勞工工資,並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依照目前法規並沒有硬性規定資方必須支付加班費或津貼,除了每日應有的新資以外,其餘的補貼金額並沒有法規硬性規定,公司可視情況補貼加班費給勞工,或是給予交通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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